2003年10月04日
地下錢莊,是個古老的行業。十六世紀時,英國大文豪莎士比亞筆下的「威尼斯商人」,就將地下錢莊靠放高利貸營生、討起債來十分凶狠、甚至要人割肉償債的惡行惡狀,刻劃得栩栩如生。
前不久,檢警破獲國內規模最為龐大的地下錢莊金融體系,其月息達八五七分(相當年利率百分之一萬零二百八十四),一季獲利上億元,受害民眾逾萬人之多。而隨著經濟不景氣,失業率高居不下之際,被地下錢莊逼債走投無路而選擇燒炭、服毒或跳樓自殺的悲劇,不斷在全台各地上演,看得令人心驚。
銀行放款過嚴催生地下錢莊
現代社會地下錢莊之出現與盛行,與正規金融體系無法充分提供個人或企業所需資金問題息息相關。近年來,國內金融改革及自由化結果,金融機構數量大增,造成銀行過度競爭(over-banking),競相放低融資條件而推出許多新商品,如現金卡之小額信用貸款,確實壓縮了地下錢莊之生存空間。然而,對於處於信用邊緣人,或無法通過地上金融機構之徵信,或銀行貸款程序繁瑣費時,只好甘冒高利貸及暴力討債之風險尋求地下金融之援助。
《民法》第二○五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周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即債權人請求時,債務人得拒絕之,法律上稱之「自然債務」,此規定當然適用於地下錢莊之借貸關係。按《刑法》第三四四條重利罪規定,地下錢莊倘趁他人急迫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最高得處一年有期徒刑。對犯重利之罪為常業者,則加重處罰,最高得處五年有期徒刑。
判刑過輕不足消滅地下錢莊
惟徒法不足以自行,地下錢莊之所以可怕,不僅在於高利貸,更在其討債手段,地下錢莊明目張膽藐視法律,與幫派相結合進行各種足以構成《刑法》恐嚇取財、妨害自由、傷害罪等暴力討債行為,逼迫借款人就範。正因地下錢莊有恃無恐以暴力進行強制執行,沒有一般銀行呆帳過高問題,乃敢毋庸徵信即不分對象從事放款。同時,地下錢莊與幫派形成嚴密之企業型組織犯罪,其實際執行討債行動之小弟失風被捕之風險,雖為其「企業」經營成本之一,但該等暴力犯罪對社會治安之負面效益,則外部化由大眾共同承擔,與徵信不實而資產遭掏空的銀行將數百億負債轉嫁全民,有異曲同工之處。
地下錢莊雖偶有遭檢警掃蕩移送法辦,但法院對重利罪之量刑處罰似過輕,使打擊犯罪功效大打折扣,引起不少非議。而政府明知地下錢莊所衍生問題重重,卻放任媒體大肆刊登其廣告,不嚴加管制,實有失職之嫌。
國內銀行游資充斥,地下錢莊卻仍猖獗,除凸顯公權力取締不力老問題外,亦暴露正規金融體制在資金流通與中介功能不足,金融改革有再深化之必要,以減少民眾飲鴆止渴向地下錢莊借錢,掉落以債養債的萬丈深淵。
翁耘之(公共政策評論者)
卡奴
卡債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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