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三讀
初期只准已開發案證券化 證券收益採分離課稅 交易免證交稅
【2003-07-10/經濟日報 記者邱金蘭、宮能慧╱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9)日三讀通過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明訂可將不動產細分為較小單位並發行有價證券予投資人,同時免徵證交稅,預計將增加國內不動產流動性及籌資管道,將可帶動不動產市場景氣。
昨天三讀通過條文,證券化標的刪除土地開發案類型,受益證券收益課稅改採分離課稅。不動產證券化商品推出後可促進資金流動,活絡房地產市場,對不動產業及金融業都是利多。
條例中規定,不動產證券化以土地為信託財產,土地地價稅以受託機構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額適用土地稅法累進稅率規定。
此次立法係採「信託型」觀念,參考美國及日本的法制架構及實務經驗,引入「不動產投資信託」及「不動產資產信託」兩大制度,確定不動產證券化法律架構。
立法院昨晚三讀通過的版本,與朝野協商前版本主要差異在於,證券化標的刪除開發案類型,及受益證券收益從合併課稅改為分離課稅。換言之,初期只准已開發完成的不動產、有收益的不動產,才能辦理證券化。
不動產證券化是將一個或數個龐大而不具流動性的不動產,透過細分為較小單位並發行有價證券給投資人的方式,達到促進不動產市場及資本市場相互發展的目標。
根據經建會評估,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草案完成立法後,將可透過產業關聯效果帶動經濟成長,對經濟成長率的貢獻為0.45到0.65個百分點。即直接或間接地透過產業關聯效果貢獻經濟成長等總體經濟效益,並能促進金融商品多元化,擴大資本市場規模,達成「資金大眾化、產權證券化、經營專業化」的目標。
對金融機構來說,在不動產價值上升後,不但有助提升資產品質,搭配信託業務推出相關證券化產品,也可帶動商機。
財政部在協商過程中曾爭取保留都市更新的開發案,但在部分立委堅持下,財政部不得不讓步,最後仍刪除所有開發案,對促進土地開發利用的效果略打折扣,建築業者也大感望。
不過,財政部高級官員表示,在不動產證券化市場發展初期,證券化標的可能只有己開發完成、有固定收益的標的,比較容易推動。
在不動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收益課稅方面,原本財政部規定採取合併綜合所得稅課說方式,昨天通過的版本則改採分離課稅,與金融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收益,課稅方式趨於一致。此舉對高所得者較為利,也可提高高所得者投資不動產證券化商品誘因。
【2003-07-10/經濟日報/1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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