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農地開放自由買賣
農發條例修正草案確定頡農地農用頜
農舍問題仍以頡新購農地不得建農舍頜為原則
【1999-11-12/聯合報 記者王雪美∕台北報導】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被喻為台灣第二次土地改革的「農地農用」政策關鍵法案k「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解除現行只有具自耕農身分才能購買農地的限制,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自然人、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未來都可以購買農地,從事農業生產。
另外,最受關注的農舍問題,為避免農地所有權人在農地上零亂地興建農舍,使農業生產環境受嚴重破壞,以「新購農地不得興建農舍」為最高原則,如果沒有自用農舍可用,可經申請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但因地形等自然因素,無法以集村方式興建者,才可採其他方式興建。
在該法案修正前已取得農地者,或修正前共有的耕地在法案修正後分割者,仍可依現行規定興建農舍,對於目前已有農地的農民不受任何影響。
為維持一定的農地面積,農委會將採現行「總量管制」精神,擬定農業用地需求總量及可變更農地數量,並定期檢討,以成立審議委員會方式逐案視情況審核變更案,避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維護糧食安全、國土保安、生態保育及農業永續發展。
行政院長蕭萬長昨天在院會中強調,農地政策由「農地農有」調整為「農地農用」,是自「耕地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耕者有其田」等政策實施以來,政府農地管理的最大變革,主要目的就是藉由有效的管理制度,替代現行對土地所有權人的資格限制,以協助農業引進資金及技術,促進農業經營的現代化,適度調整土地資源的有效利用。
他指示農委會要加強與立法院溝通協調,儘速完成相關立法工作。
對於存在已久的農村共有耕地產權糾紛,這次修正案也提出解決之道,放寬耕地分割的最小面積限制,由原規定的五公頃降為零點二五公頃,對因繼承而需分割者,更降低為零點一公頃,而現已共有的耕地,完全取消最小分割面積的限制,以徹底解決共有財產的處理問題。
行政院院會昨天並通過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土地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等部分條文修正案,及新訂的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等七項配套法案,將一併送立法院審查。
【1999-11-12/聯合報/8版/社會傳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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