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擄人就撕票 三被告判死刑
黃春棋等人綁架建商之子 事前挖好坑洞 高院宣判具指標意義
【記者吳志雲/台北報導】
台灣高等法院上午針對一件撕票案進行宣判,法官認為被告擄人後立即殺害肉票,犯案手法殘酷,泯滅人性,經再三斟酌後,將被告三人依法判處死刑。本案是白曉燕遭撕票案發生後,高院首件針對擄人勒贖撕票案所作的判決,在量刑上具指標意義。
被判死刑的三名被告分別是黃春棋、陳憶隆和徐自強,其中,徐自強因通緝較晚到案,高院上午對徐是第一次宣判,而黃、陳兩人是高院第一次更審宣判。此外,另一名被告黃銘泉因死亡,獲判公訴不受理。
本案於一審時,法官認為,被告等為免於取贖後遭肉票指認,或取贖期間肉票脫逃等,事前就找好撕票地點和挖好埋屍坑洞,並備妥強力腐蝕性的硫酸以毀壞屍體;在擄獲肉票後,又未予善待,反施以拳腳,肉票苦苦哀求表示願意付錢,也不能挽回被告絲毫憐憫之心。
本案發生於84年9月,黃春棋因欠賭債二千萬元,遭黑道逼債太緊,其兄黃銘泉欲籌錢前往泰國投資,表兄徐自強也因經濟狀況不順,均急於取得現款解決目前窘境,因此,起意擄人勒贖,並邀陳憶隆一同參與,策劃綁架建築商人
黃健雲之子
黃春樹,勒贖七千萬元,四人並一致決議,先滅口並毀屍滅跡後再勒贖。
四人在撕票後不斷打電話前往黃家勒贖,雙方最後決定以1500萬元贖人,警方則循線查出歹徒所用電話,並陸續將被告逮捕到案。判決指出,被告黃銘泉在殺害黃春樹後,心魔作祟,終日惶惶不安,恐懼之感日甚一日,乃隻身先赴泰國,卻在泰國遇害。
【1997-06-13 聯合晚報 社會新聞】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