眷村改建,五年不得租售
【1997-03-26/聯合報 記者盧德允╱台北報導】
國防部針對部分改建眷舍配戶將眷舍轉售、出租,謀得巨額差價和利益,軍事發言人孔繁定少將昨天表示,據「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將有母法授權訂定配戶違反規定的處理措施,相信不致再有以往出租、轉售情形發生。
孔繁定指出,去年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第廿四條明定:「由主管機關配售之住宅,除依法繼承者外,承購人自產權登記之日起未滿五年,不得自行將住宅及基地出售、出典、贈與或交換。前項禁止處分,於建築完工交屋後,由主管機關列冊囑託當地土地登記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並為禁止處分之限制登記。」
【1997-03-26/聯合報/19版/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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