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文義】
【1995-08-05/經濟日報/10版/對外投資】
中共在1994年實施新制增值稅(如同我國的營業加值稅),規定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在大陸設立的外資企業,不可以適用新的增值稅制,享受出口退稅的優惠,這種規定,在台商眼裡實在違背稅法的原理,令人啼笑皆非。
中共所講的理由是,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在大陸設立的外資企業,原來是適用工商統一稅,在新稅制實施後,這些外資企業,衡量新舊稅制的稅負高低,若新稅制實施後,增加這些外資企業的負擔,則可以在五年內向中共稅捐機關申請退還增加的稅負。
因此,中共認為實施新稅制後,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在大陸設立的外資企業,因為可以在五年內申請退還因實施新稅制,而增加的稅負,自然不能再適用新稅制,要求適用出口零稅率,來申請退還在大陸購買原料,已繳納的增值稅。
中共這種說法,不但對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在大陸設立的外資企業不公平,也不符合租稅原理。
不公平的地方在於,這等於是規定,在新稅法實施以前,在大陸設立的外資企業,不可以適用新稅法的優惠規定,而這外資企業所享有的權益,只是可以在五年內,自行比較新舊稅法的稅負輕重,申請退稅,但問題是,新的稅法不只是實施五年而已,而是要永久實施下去,這樣對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在大陸設立的外資企業,是非常不公平的。
此外,依照租稅的原理,新稅法實施後,對新舊稅法的適用及廠商權益,應以稅法實施的時間做分界點,而不是以企業設立的時間做劃分點,否則豈不是政府規定,舊企業不能適用新稅法,那每當有新稅法實施後,就會迫使企業重新開一家公司,中共這種規定,實在值得再三思,並立即修改。(記者林文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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