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園區免稅獎勵可以休矣
配合產業升級條例 財部要求刪除
【記者成章瑜–台北】
立法院審議中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已取消五(四)年免稅等獎勵,但美方卻察覺我國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中,仍有五(四)年免稅規定,認為是實質性補貼,要求我國刪除。
財政部目前已去函國科會及經建會,要求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制定,修正科學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條文,刪除五(四)年免稅、新增設備投資抵減及納稅限額等獎勵規定。
由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在租稅減免措施方面,著重於鼓勵企業研究發展等功能性投資行為,例如專供研究發展的儀器設備,得按二年「加速折舊」,並以「投資抵減」作為獎勵研究發展及建立重要科技事業的租稅工具,對於即將實施屆滿的「獎勵投資條例」內,有關新增設備投資抵減及納稅限額的獎勵,並未列入。
但是在國科會與經建會等單位共同研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時,漏刪「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對科學工業之新設或增資擴展給予四至五年的免稅,使得科學工業園區可以獨享上述優惠。
美方認為免稅形同實質性補貼,因此要求儘速刪除,以免形成漏洞。
【1990-07-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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