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90年4月9日 星期一

土地估價師法出爐

不動產查估不再打迷糊仗
土地估價師法出爐

【1990-04-09/經濟日報 記者成章瑜─台北】

國內不動產查估價格一片混亂,為儘速重建具有公信力的查價基礎,內政部地政司已研礙完成「地估價師法」,未來將與建築師法會計師法律師法醫師法,同列五大專業人員法規。

內政部地政司表示,國內現行不動產估價制度,不但官方的土地公告現值早已與市價脫節,民間的一般鑑價業務也因缺乏法規管理,致其執業水準良莠不齊。由於公私的查價公信力都面臨「破產」邊緣,內政部認為,必須儘速制定「土地估價師法」,仿效英、美、日、澳等國建立土地估價制度,才能讓台灣混亂的不動產價格有重新撥雲見日的機會。

內政部地政司分析,建立不動產估價制度,不但使目前多元化的不動產產品,能有更精準的評價結果,也讓法院訴訟判決、金融機構貸款、資產徵信估價、保險業及產物意外損害價額估計等工作,能有一套更可靠的估價標準。

內政部表示,新訂完成的「土地估價師法」,共分六章五十一條,其立法重點如下:--土地估價師之資格取得,應經考試及格或檢覈通過,以確保其執業技術水準,並保障委託人之權益。-明訂土地估價師之主管機關,中央為內政部,省(市)為省(市)政府地政處,縣(市)為縣市政府。

--土地估價師需取得二年以上估價實務經驗,始得依規定程序申請開業證書,執行業務。並對於禁止發給開業證書之各種情形,加以列舉規定,以維持土地估價師信譽及執業水準,並保障民眾財產權益。

--土地估價師開業應以設立事務所或聯合事務所方式為之。其執業區域以省(市)為範圍,其在其他省(市)執業時,應申請核轉登記,不得設立分事務所。至其事務所遷移至原核准登記之省(市)以外地方時,亦應以申請核轉登記方式為之,以利各主管機關之聯繫與管理。

--土地估價師之業務範圍,包括受託辦理土地、建築改良物暨其權利及農作改良物之估價。

--本法施行前已執行業務者,應於限期內取得資格,始得繼續執行業務。

【1990-04-09/經濟日報/03版/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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