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90年2月3日 星期六

《社論》對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看法

《社論》對於「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看法

行政院一反昔日對於經濟法案遲緩拖延的作風,於今年春節後的首次院會中,迅速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冀以取代實施已歷三十年的「獎勵投資條例」。

溯自政府遷台,土地改革成功為台灣的經濟奠定了穩定的生存基礎之後;繼以謀求經濟發展,而其主要的手段之一則為開創良好的投資環境,使投資者樂於以之為生產的基地與經營的中心。為獎勵投資以謀求經濟的加速發展,乃於民國四十九年九月十日公布施行「獎勵投資條例」;其間於民國五十四、五十六、五十九、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六、六十七、六十八、六十九、七十一、七十三、七十六年先後對部份條文加以修訂,現行條例之實施期間係自民國七十年一月一日起,至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屆滿。獎勵投資條例在過去對於台灣的經濟發展,無論在促進投資、鼓勵生產、開闢出口市場、創造就業機會、提高所得水準、改善生活品質等那一方面,都有不可磨滅的貢獻。

但是近年來台灣的投資丕變,不僅見之於經濟面的地價高昂、工資上漲、利率居高,提高了生產的成本。在社會面也存在著許多使投資者卻步的因素,如由環境保護意識升高,而引發的自力救濟事件層出不窮;如勞工權利覺醒所導致的怠工、罷工集體抗爭事件的此起彼伏;如賭博投機、股票與房地產炒作,以及種種擴大地下經濟規模的暴利,打擊了人們的勞動意願;如偷、搶、擄索、綁票、槍殺等犯罪的猖狂,治安敗壞所造成的危險;再加上政府在經濟決策上的不能掌握原則,常為利益團體所左右,種種不利於投資的原因,已經使台灣的投資環境日趨惡化。由民間固定資本的年增率已經由三年前的年增百分之三十,急速下降至去年的百分之十可以看出其嚴重的情況。台塑集團擬至大陸投資設廠,並非特例,而是一個普遍現象惡化到最後階段的警報而已。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雖獲行政院院會通過,但必須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後始能實施。在立法院結構不合理,且與行政院互爭主導權的情形,能否保證立法之品質,使「獎勵投資條例」完成其階段性任務之後功成身退,讓「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接手,繼續拓展台灣的經濟,向高級、更穩固、更久遠、更公平的境界邁進,是大家關心的事。為了此一一新的法案能真正的有助於台灣經濟的進一步發展,一承擔引導台灣經濟朝未來發展的主要力量,謹提出一以下幾點希望,供政府有關部門、立法院及全體國一人參考。

一、消除升級障礙:在正常情形下,產業在面對社會變遷,遭受外來的衝擊時,會自動的向上發展,尋求進步,走向升級之路;只有市場中存有障礙因素時,才會阻斷升級的過程。而政府的責任就是消除這些障礙。如對於落後產業的過度保護、對於產業造成環境破壞的縱容、對於能源使用效率的標準偏低,這些障礙可能以種種不當的方式出現,如獎勵產業的類別、稅捐優待的扭曲、程序設計過程的欠合理等。新法應在這許多方面改進,例如放棄產業別獎勵,採用功能別獎勵;以加速折舊、投資抵減、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等方式來獎勵。

二、規劃工業區開發:近年來工業用地的取得日益困難,非但價格高昂,且因環保抗爭,更增障礙。在此一方面法律應規定國家必須重新研究將來應發展之產業方向,並就領域之內根據地形、地質、風向、流域、交通、資源、景觀與人文諸因素劃定適當規模之用地為工業區,為國土規劃工作之一部份。對於工業區用地之產權應考慮公有制以杜絕土地投機;開發之工作可委託資本大眾化之公民營企業進行。、

三、鼓勵培植人才:台灣在未來產業競爭上之潛力,乃在於中高級人才的充裕供應與相對低廉價格。但是目前占優勢的人才若未有良好之制度任用、拔擢、再訓練以求精進,則優勢終必消失。政府與企業界應在關注勞工問題的同時,在研究發展上鼓勵創作發明;在人才任用上打破家族、世襲等傳統制度;在教育訓練上鼓勵不斷的進修,並給適當的機會,俾其能獲致經驗與成就。

四、顧及整體公平:固然鼓勵項目不當、特權作崇、官商勾結、利益團體壓力會導致不公應予防杜。但是租稅之減免優惠,很可能造成國民的不公平負擔;甚至於對節約能源與防治汙染的獎勵亦可能正是對於耗用能源量大,汙染嚴重的產業反而得到更大的鼓勵提高了其在國內及國際上的競爭優勢,而將成本歸屬於整個社會來承當,不可過分重視其立即性效果,而造成更大的不公平。對於此種情況應精心設計以求避免。

五、採取配合措施:產業升級並非僅靠「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單獨一個法案所可奏效,而必須在其他方面加以配合。甚至於促進產業升級的責任亦非經濟部一個單位所可擔當,而有賴政府、民間的共同協力。在審議「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的立法過程中,應該同時就與產業有關的法律如土地法、所得稅法、商港法等加以增刪修訂,俾能與新法案配合而在較為間接的各種因素上亦應致力,如教育制度、交通通訊、金融保險、勞工政策、社會安全、行政程序等方面亦應改進,才能使我國的產業邁入真正升級的境界,並由而壯大國力,提升人民的福祉。

【1990-02-03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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