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90年2月2日 星期五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政院通過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 政院通過
明訂設置工業專用港以利公民營事業租用

【記者李順德─台北】 行政院院會昨天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以減免稅捐、修正獎勵投資條例中有關「行政院開發基金」之運用方向、工業用地之取得及突破現行法令等促進產業升級。經濟部強調,設置工業專用港以利公民營事業租用,為法令最大突破與特色。該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據了解,經濟部為因應七十九年「獎勵投資條例」將於今年底屆滿,產業適應調整需要,經全面檢討現行獎勵投資條例,決定以促進產業升級為目標,重行訂定條文,簡化獎勵方法,以配合未來產業發展及經濟轉型需要。

再者一方面,亦受「王永慶震撼」的催化,快馬加鞭將這項條例審議通過,以彌補圖內已惡化的投資環境。

這項條例曾經經建會六次審查,再由經建會會銜經濟部提報行政院會,過去以產業別作為獎勵對象,「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則改變為以功能性做為獎勵條件,遍及中小企業均可作為獎勵對象。在條例的卅八條、卅九條設置工業專用港,由公民營事業來租用,並可取得碼頭等地上物的所有權,是該條例的最大持色。

該條例的主要重點內容如下:

─適用範圍:該條例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獎勵對象,而以產業投資行為為獎勵標的,凡從事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自動化及國際品牌形象等促進產業升級的功能性行為皆受同等獎勵。

──以「加速折舊」促進機器設備更新,加速產業調整,並鼓勵對節約能源及研究發展之投資。

──以「投資抵減」獎勵功能性投資重要科技事業之創立擴充。

【1990-02-0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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