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產業升級 政院通過條例
政院開發基金 工業用地取得等均有所修訂
【台北訊】
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以減免稅捐、修正獎勵投資條例中有關「行政院開發基金」之運用方向、工業用地之取得及突破現行法令等作法促進產業升級。該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經濟部為因應七十九年「獎勵投資條例」實施屆滿後,產業適應調整需要,經全面檢討現行獎勵投資條例,法定以促進產業升級為目標,重行訂定條文,簡化獎勵方法,以配合未來產業發展及經濟轉型需要。
本案主要內容如次:
--適用範圍: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主要獎勵對象,而以產業投資行為為獎勵標的,凡從事於研究發展、人才培訓、自動化及國際品牌形象等促進產業升級之功能性行為皆受同等獎勵。
--稅捐之減免:
1.以「加速折舊」促進機器設備更新,加速產業調整,並鼓勵對節約能源及研究發展之投資。
2.以「投資抵減」獎勵功能性投資及鼓勵重要科技事業之創立、擴充,維持獎勵投資條例中對個人「創作發明」之獎勵,並以提列「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引導對外投資。
3.為配合技術引進及學人回國創業服務,對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個人及外國營利事業,予以獎勵或優惠。
4.維持獎勵投資條例中有關「排除合併租稅阻礙」、「輔導配合政策遷廠」之規定,以利產業整合及整體發展之需要。
--開發基金之設置及運用:修正「行政院開發基金」之運用方向,以加強對中小企業之扶植及推動引進科技、加強研究發展、培訓人才、防治汙染及促進生產建設等工作。
--工業用地之取得:
1.為促進產業升級,中央工業主管機關得依產業發展需要,研訂工業區設置方針,報請行政院核定。工業主管機關並得依工業區設置方針,勘選一定地區內土地,報准編定為工業區進行開發。
2.明定開發工業區時,得委託公民營事業辦理,以利用民間人力、物力,俾減輕政府負擔。政府亦得視財務狀況,掌握適當土地面積,或興建標準廠房,以出租方式提供興辦工業人使用,俾減少土地投機及降低建廠成本。
3.設置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以加速工業區開發,健全工業區管理。現行法令之突破:
1.維持獎勵投資條例中有關「未分配盈餘增資緩課」、「放寬保留盈餘額度」、「轉投資所得免計入課稅額」及「資產重估與股票溢價免列入所得」之規定。
2.明定工業主管機關於開發之工業區內,為經營需要,得設置工業專用港,並得依工業區規模及性質報經行政院核准設置開發機構。
【1990-02-0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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