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升級條例 若來不及立法
獎勵投資條例 延長一年?
【記者黃少芳/台北報導】
現行獎勵投資條例即將於明(79)年底實施屆滿,而接替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卻仍在行政部門草擬階段,據經濟部決策官員透露,後者如果不能如期完成立法,將考慮設法讓獎投條例延長實施1年。
根據即將提送經建會審議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擬自民國80年1月1日起至89年12月31日止實施10年,以配合未來10年產業發展及經濟轉型的需要。
記者黃少芳/台北報導
經濟部頃完成「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草案,以便在明年底獎勵投資條例屆滿後,延續獎勵產業升級之功能;該條例草案之重大突破在於,將適用範圍由現行之股份有限公司,擴大至所有公司組織,如此一來,將使獎勵對象普及中小企業及服務業。經濟部表示,此舉用意在於保持租稅獎勵之中性原則。
根據經濟部最新資料,全國公司組織共計34萬7千家,股份有限公司則在8萬家左右,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將適用對象放寬,將使適用該條例獎勵的業者,擴增為原來之4倍多。
該條例草案中,配合政府今後將工業區土地、標準廠房「只租不售」的政策,明訂工業區土地及標準廠房之租金水準,以該廠房或土地審定價格的12%為上限。
【1989-08-30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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