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89年4月27日 星期四

新銀行法通過第一關

立院審查會雷大雨小
新銀行法通過第一關
可望下月列入院會議程審議
【台北訊】

立法院財政、經濟委員會聯席會昨天在只有不到十位立委在場的情況下,審查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了央行對各銀行利率管制的規定,而外商銀行也得經由財政部「洽商」央行後,獲准辦理儲蓄存款、長期放款及信託等業務。該修正案可望於五月上旬前列入立院院會議程審議。

此外,審查會並首度在修正案的條文說明欄中增列附註,要求財政部及央行,將往後核准辦理各類新種銀行業務的核辦情形送立法院「備查」,增加立委對有關單位的「監督」。

審查會昨天並迅速無異議通過日前引起極大爭議的「收受存款」定義條文,使有關機關得具以取締非法吸收存款機構。其條文稱「收受存款」為「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

另外,修正案並增列廿九之一條文:「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前述兩項條文於日前審查會中,曾多次引發立委爭議,但昨天下午卻在只有少數幾位立委與會的情形下,由財委會工作人員口誦後順利通過。

昨天上午審查會開議後,雖然簽到的立委達近卅人,但入座參與審查的立委始終不到十位,而在座者又以資深委員居多;除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丑輝瑛外,全程與會的資深立委只有陳桂清、張鴻學、潘衍興;而增額立委中,除召集委員沈世雄全天與會外,張平沼、康寧祥、劉興善、洪昭男等四人也曾上台發言,此外幾乎完全沒有增額立委全程審查。

審查會中最受立委爭議的條文為第七十一、七十八、一○一等條文,沈世雄等立委認為這三條對商業銀行、儲蓄銀行、信託投資公司的業務範圍規定,末端均附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實賦予央行太多的行政裁量權,將有礙銀行體系推展新種金融業務。張平沼並上台嚴厲抨擊此將使央行成為「太上財政部」,他認為,財政部對銀行業的行政管理業務是「財政部份內的事」,不容央行干預,如果條文照行政院原草擬條文內容通過,不但「對財政部不公平」,同時將破壞全盤金融管理制度。

財政部金融司陳思明司長上台說明時解釋,財政部與央行向來「關係良好」,不致有財政部洽商而央行堅持不准的情事。他說貨幣供給與外匯業務是央行「特別注意」的業務,有關的銀行業務當然須洽商央行。他認為授權條文有助於彈性推展新種金融業務,而央行也「不會過度浮濫」行使行政裁量權,但他同時表示,如果立委們堅持刪除前述條文的「洽商」字眼,「財政部沒有一定意見!」

經一番爭議後,審查會決議將各條文修正為「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前列各款有關業務。但與中央銀行業務有關者,應先洽商中央銀行。」,另外,審查會並在條文「說明欄」中附註:「中央主管機關對新種業務之核辦情形,應送立法院備查。」立委們認為如此能加強立院對財政部及央行的監督。

【1989-04-2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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