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82年11月26日 星期五

企業融資及進口設備關稅 一律准延緩三個月繳納


企業融資及進口設備關稅 一律准延緩三個月繳納
暫行減少六類工業契約用電容量收費 政院核定紓解企業年關資金困難方案

【台北訊】行政院昨天核定「紓解企業年關及春節期間資金困難方案」,決對企業經常性融資及生產事業進口機器設備分期繳納關稅一律延緩三個月繳納,並暫行減少紡織等六類工業的契約用電容量收費。

行政院經建會指出,「紓解企業年關及春節期間資金困難方案」透過金融、關稅及電費三部份的措施,來協助企業渡過年關及春節期間資金的困難。全案內容如下:

有關金融者:

一、由財政部督導各金融機構在年關及春節期間,積極依授信規定增加對企業辦理融資、票據承兌及保證等業務,各金融機構應將辦理情形每月列表分報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二、中小企業得依下列方武辦理外銷貸款:

──由銀行現其信用情況憑受託代收出口票款(D/A或DP)憑證貸款,並得洽中國輸出入銀行于以保險。

──由銀行視其信用情況憑前款以外之外銷證明霾件,依「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外銷貸款保證要點」辦理貸款後,移送基金保證,並作下列二點修正:(一)貨款保證對象改依行政院核定之中小企業輔導準則標準,即中小企業資本額在四千萬元以下者均可辦理。(二)融資保證每件金額在七百萬元以下者,授權銀行先行辦理,超過七百萬元者,應先送基金專案核保。

──貨款逾期未清償者不得申請。

三、信用保證基金之保證額度子以提高並即行辦理增資。

四、銀行辦理建築貸款,應依據「銀行辦理購置自用性宅及建築業貸款應注意事項」優先提供資金支應一民住宅貨款、購屋儲蓄貸款,並在銀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範圍內,辦理一般自用住宅貸款,至對建築商貸款,仍應依據各行庫所報額度內積極配合辦理。

五、企業經常性融資在七十一年十二月一日至七十二年二月底間到期而無力償還者,由銀行一律予以展期三個月;其屬中長期融資在同一期間到期而無力償還者,由銀行酌予變更其還款辦法,但展延期間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六、凡符合經濟部受理輔導工業條件之廠商,發生存款不足退票造成紀錄者,經經濟部逐案分函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並經財政部核轉中央銀行辦理案件,依下列期限辦理註銷退票紀錄:(─)在本案未實施前已經申請輔導有案之廠商,自實施之日起,在三個月內將退票清償贖回者。(二)在本案實施後申請案件,其退票張數尚未構成拒絕往來者,自最後一張之退票日起算寬限三個月,如其退票已構成拒絕往來者,自其第三張退票日起算,退票清償贖回期限由七個營業日寬限為三個月。前項廠商以符合下列各項者為限:策略性工業;最近三年外銷實績平均達一百萬美元之重要外銷事業;股票上市之公司;配合生產自動化計畫實施自動化之工業;經濟部工業局評為一級工廠或經中央標準局頒授正字標記者。

有關關稅者:生產事業進一機器設備分期繳納關稅未形成滯納者,其於七十一年十二月至七十二年二月到期都分,一律准予順延三個月繳納。

有關電費者:紡織、化纖、塑膠、電氣機械、電子、鋼鐵等六類工業,契約容量在高壓或特高壓一○○瓩以上之用戶,自七十二年一月至六月期間,得申請暫行減少契約容量收費(最多以契約容量之半數為限)。

【1982-11-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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