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78年11月24日 星期五

出國觀光原則決定 每人每年一次為限

護照條例施行細則修正 增加觀光旅遊出國規則

【1978-11-24/聯合報台北訊】

政府開放出國觀光,將以每人每年辦理一次為限。

據了解,目前正在積極擬訂的觀光出國出入境規則草案,原則上已決定,申請出國觀光,每人每年只能辦理一次男性限年齡在三十歲以上,以申請時戶籍出生年月日記載為準,女性不限年齡。

此外,以觀光名義申辦出國護照簽證,每次有效期限將規定為六個月

有關辦理觀光出國的詳細規定,目前還在作更進一步的研討,各種申請及登記書表,也已在積極準備中。

【台北訊】行政院核定修正護照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條文,增加觀光旅遊出國規定,由外交部發布施行,並函送立法院查照。

修正後的條文為:「內政部審核因觀光旅遊而出國;因與外國人結婚,被外國人收養及其親屬因探親而出國;人民團體,合作社、社會福利機構人員因考察或辦理業務而出國;及宗教人士、建築師、營造業人員等因執行內政部主管有關業務而出國之申請。」

【1978-11-24/聯合報/03版/第三版】

Q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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