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購者須先付三成價款 餘額計息,分十年攤還
【本報訊】
【1965-07-08/聯合報/05版/】
政府決定以分期付款方式,在高雄加工出口區興建標準廠房,售與投資人,惟各廠商須先繳付三成,剩下的七成分十年還清,利率不超過年息一○.○八%。
加工出口區管理處籌備處稱,主管方面準備在高雄加工出口區內興建四百多個單位的標準廠房,每一使用單位大者為一八○坪,小者為一五○坪。為使區內土地充份利用,標準廠房為三樓建築。由土地銀行或交通銀行負責辦理。
該處表示,興建廠房的資金,除由外銷事業投資人繳付三成外,其餘七成的款項則係由中美基金撥借四五%,銀行出資二五%。十年分期付款的利率,原則上決定不超過年息一○.○八%。這種三樓式的標準廠房,據說政府將先籌款興建兩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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