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73年6月29日 星期五
政府定七月份起執行 十一項穩定物價措施
政府定七月份起執行 十一項穩定物價措施
重要民生必需品實施價格限制 進口小麥黃豆由政府平價供應
【本報訊】
行政院昨(廿八)日舉行院會,決定自七月一日起,對於麵粉、黃豆粉、棉紗、水泥、液化瓦斯等十五種民生必需品,實施價格限制。
行政院為安定國民生活,維持經濟發展,昨日院會決定加強執行包括限價在內的十一項穩定物價措施。這十一項措施是:
一、六十三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已經立法院通過,各級政府機關均應嚴格遵守,對一切支出,務必撙節使用,祇能減省,不得增加。
二、今年三月卅一日宣布之緊縮信用六項措施,及其後修正之點,仍應繼續執行。
三、各項公用事業仍應維持本年內不漲價之規定。
四、六十二年都市土地現值暫緩公告。
五、肥料、黃豆粉及麵粉之國內售價,必須穩定,所需進口之小麥、黃豆,由政府平價供應,並設置平準基金,貼補差額。經濟部應會同有關機關,切實依照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列,取締壟斷居奇及其他不法投機行為。
六、各種重要物資,應由經濟部國貿局主動協助公民營貿易及企業機構增加進口,以確保供應。對於大宗物資及工業原料之進口,原因平衡貿易差額而採取之地區限制,可暫解除。採購所需外匯,仍由中央銀行依現有規定分別以利率七‧五%(對民生日用必需品及重耍工業原料)及五‧五%(對鋼鐵、黃豆、玉米、小麥)繼續融資,所需融通之外匯金額不予限制。
七、積極鼓勵農牧事業增產,合理提高保證價格,以協助農民利用夏作及秋季裡作,增產大豆、玉米,尤於養豬、養牛及蔬菜種植事業之生產運銷,主管機關應加改進輔導。
八、為抑止建築材料目前之漲風,自廿八日起依照國家總動員法之規定,禁止建築材料使用於各種娛樂用建築物及超過四層之商店、公萬、旅館、辦公樓房等之新建。
為配合本項措施,對於上述建築物建造執照之申請,一律暫停受理,已申請者暫停發給執照,已領執照尚未動工興建者,亦暫停動工,但其執照仍繼續有效。
九、民生必需品之出口,應視國內供求情況,得於必耍時加以限制或暫停出口。
十、對左列各項重要民生必需品實施價格限制,由經濟部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公布其限價,並由有關機關依法嚴格執行:
(一)食物類──麵粉,黃豆粉、黃豆油及豬肉。
(二)衣著類──廿支單股棉紗。卅支雙股縲縈與聚酯棉混紡紗。四十五支單股聚酯棉與原棉混紡紗。廿支紗十二磅白細布。廿支紗十一磅白細布。
(三)建築材料類──水泥、鋼筋、平板玻璃。
(四)其他類──肥料用尿素、硫酸錏及液化瓦斯。
十一、經濟部物價會報之功能應予加強,使能切實有效執行政府穩定物價之政策。
【1973-06-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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