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89年7月14日 星期五

規避新銀行法罪責處分 停止入金

規避新銀行法罪責處分
停止入金 不留把柄

【記者朱界陽/台北報導】
地下投資公司正面臨驚濤駭浪,已全面採取停止出金入金的「非常」手段。法界人士分析,停止出金可能是投資公司為應付營運周轉,至於停止入金,則是為了規避新銀行法罪責的處分。

法界人士指出,依法律不溯既往的原則,投資公司若在新的銀行法實施時,停止入金,沒有收受存款的行為,司法機關不能依新的銀行法究辦投資公司過去吸收資金的不法行為。這或許是停止入金的主因之一。

一位投資公司幹部指出,停止入金,除規避政府行動外,還便於公司在停止出金後,展開內部全面資產盤算,以利研判未來的展望。

法界人士說,雖然投資公司的過去行為,不能以新銀行法的處分來規範,但仍可引用舊有的銀行法及公司法、總動員法等有關法條究辦。

【1989-07-14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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