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89年7月12日 星期三

銀行法修正案 立院三讀通過

銀行法修正案 立院三讀通過
明訂收受存款定義與範圍,加重非法吸收存款罰則,並提高負責人處罰刑度。

【記者陳柔縉、范植明/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訂開放銀行及金融機構新設及收受存款的定義與範圍,對地下投資公司非法吸收存款並加重罰則,提高負責人處罰刑度。立法院即將咨請總統公布施行。

目前地下投資公司等係利用借款、收受投資,使投資人加入為股東等名義,大量吸收社會資金,遂行收受存款的違法脫法行為,但因現行銀行法對違法收受存款定義不明確,造成取締困難,為健全經濟金融秩序,將此種脫法收受存款行為擬制為收受存款,為此次修正銀行法的重點。立法院昨天修正通過銀行法增列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倍受爭議與注目的銀行法第廿九條保留條文,昨天在立法院會二讀審議時,無任何立法委員表示意見,在無異議下,順利通過。早先部分委員主張增設「緩衝期」,以便地下投資公司整頓,避免造成擠兌風暴的說法,在昨天已經消失。

對違法吸收資金的地下投資公司,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移送法辦;執行取締時,得依法搜索扣押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標誌等設施。地下投資公司負責人依新修正銀行法罰則規定,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主審銀行法的財政委員會召集委員張平沼在完成三讀後表示,銀行法三讀通過後,不正常的地下金融現象都應該成為過去,我們是一民主法治國家,一切都應依法做才能持久。他呼籲投資人勿過度驚慌,應該面對現實,和投資公司經營者共同謀求如何合法化、地上化,如共組公司成為股東,即使原有資金大幅降低,總比全軍覆沒要好。

對於已有部分地下投資公司宣布停止出金,是否會引發金融風暴?張平沼表示,事實上是投資公司已無力償債,而另一方面,地下投資公司早已存在多年,早期投資人也許早已夠本,加上媒體、官方也一直提出警告,一般投資人已有心理準備,不一定會形成金融風暴。

昨天完成立法程序的新銀行法並規定,銀行股權應分散:同一人持有同一銀行股份,不得超過已發行股分總數百分之五,同一關係人持有之股份總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十五。

【1989-07-12 聯合報】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