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25年1月10日 星期五

當潛規則變成明規定

 當潛規則變成明規定 
近日,河南淮濱縣被曝光為超載罰款開立「月票」。物流成本高、罰款項目多,司機辦「月票」買心安;以罰代管,治超辦罰得理直氣壯。於是“執罰經濟”從見不得光的潛規則變成了“合理”的“規定”,“罰款月票”成了超載貨車的通行證。

放寬車輛超限標準,買月票便可暢行

8月1日,河南省淮濱縣司機楊華(化名)開著一輛「超載」的大貨車,主動去淮濱縣馬集鎮的超限檢查站辦罰款「月票」。去年開始,當地貨車司機為了少被處罰,每月月初,只要到縣城的超限站根據車型繳納5200-3300元不等的費用,就能獲得超出國家超限標準15噸的照顧,可以放心地「多拉快跑」了。 [詳細]

潛規則變成「合理」罰款,危害更大

「包月罰款」的實質,是將交通運輸管理中備受詬病的“執罰經濟”從暗處推向明處,是將見不得光的潛規則“合法化”,是將罰款手段赤裸裸地異化為目的,是對大眾忍耐底線的挑戰。當貨車司機交了罰款就可以「合法」超載,人們就有理由擔心,會不會有一天客車先交了罰款就可以無限超員?政府的公信力下降,民眾的安全感就無處寄放,這只會帶來更嚴重的後果。

司機和治超辦為何這般「默契」?

物流成本過高,司機壓力大

物流成本「超載」比大貨車超載嚴重得多。有人曾統計過:一公斤貨物透過公路運輸從上海到貴州需要花費6~8元人民幣,而從上海經由海運運到萬里之遙的紐約卻只需花費1.5元人民幣。從更宏觀的視角來看,在中國,全社會物流總成本佔GDP比重的21.3%左右,而已開發國家則是10%左右。即便是人力成本高昂的美國,這項數據也在20世紀90年代就維持在11.4%~11.7%的範圍內。進入21世紀的前十年,尤其在21世紀的前兩年,這項數據更下降到10%左右,甚至在2002年降至8.7%。

但在我國,隨著去年7月1日《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的下發,整個物流成本呈直線上升。依照新標準,國內絕大多數的貨車不符合要求,唯一的解決方法就是改造更換貨櫃箱,但改造帶來的成本必定要轉移到運價上。由此,下一輪的漲價將很難避免,根據權威人士估算,整個公路運輸成本至少上漲20%~30%。 [詳細]

司機怕麻煩,辦月票買心安

當地司機王師傅說,很多司機怕麻煩,寧願一次性交清5200元。如果遇到重量低於45噸,檢查站就會有想法讓車子重超過45噸。例如,會找些人站到地磅上,或讓後面的貨車車頭開到地磅上。

與民眾的憤憤不平形成強烈反差的是被強制「割肉」的貨車司機的不反抗甚至是樂見其成的曖昧態度。數目不菲的各路稅費讓貨車司機們承受了巨大的成本壓力,為了在車輛報廢年限內最大限度地追求經濟收益,貨車司機都會鋌而走險。 「不超載不賺錢」成為貨車司機的共識,「罰款買平安」成為貨車司機的無奈選擇。說穿了,正是因為有了高昂的物流成本的存在,「包月罰款」雖然聽起來很荒唐卻結實實地撓中了貨車司機們的軟肋。當地政府部門需要靠罰款創收卻又怕麻煩,貨車司機需要靠超載賺錢,“包月罰款”為雙方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利益結合點,儘管我們整個社會要為此付出交通隱患大增、法律權威“死機」等難以承受的代價。

以罰代管,治超辦罰款理直氣壯

針對社會對這種「月票式罰款」的質疑,該縣「治超辦」做出的解釋是,這並不是罰款月票,因為每個司機「處罰科目」都不盡相同;這也不是放任超載,因為縣裡面有自己關於超載的「專家標準」。這種解釋究竟能否站得住腳呢?

「月票式罰款」行為本身是違法的。依照《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處罰時,應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這說明行政處罰之目的在於糾正和製止違法行為,罰款只是手段,制止行為才是目的。 「以罰代管」和「只罰不管」的做法顛倒了行政處罰的手段和目的,是另一種行政失職行為,這種行為本身就是違法的。

淮濱縣政府作為基層道路交通管理部門,不僅沒有積極履行職責,制止和糾正超載行為,而是將“罰款”作為一種特別收入當作特殊“營生”,甚至為了減少執法成本以“月票”的形式「量販式」管理。這樣的做法不僅荒誕,也與《行政處罰法》賦予的權力衝突,屬於典型的行政尋租行為。

從報告來看,該縣應該知道“月票式罰款”與法律確有衝突,所以,他們將每個司機的“月票”內容規定的不盡相同,有的是“擅自改裝車”,有的是“超限行使”,但是罰款總數每個人都是一樣的,以體現出執法的“公平性”。這樣「掩耳盜鈴」的處罰在掩飾自己行為的同時,實際上又與行政法中「禁止事先處罰」的原則相衝突。這種行為產生了兩個悖論:一是罰款出現在違法行為之前;二是繳納罰款後的超載已經成為「合法」行為,那麼為什麼還要繳納罰款?這兩個悖論無論在法理上或情理上都是說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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