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21年12月9日 星期四

1951公地放領

1951年至1976年間分九期實施公地放領,共計放領138,957公頃,承領農戶286,287戶。

138957/286287=0.485公頃(每人)
換算成甲 0.5甲  

准許符合規定之承租農民依照規定程序申請承領,於繳清全部放領地價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私法上分期付款之買賣行為,其旨在扶植自耕農,實現中華民國憲法第143條「國家對於土地之分配與整理,應以扶植自耕農及自行使用土地人為原則」之土地政策。1951年6月,政府開始實施公地放領,放領耕地由政府委託台灣土地銀行徵收,使無地之農民取得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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