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20年9月15日 星期二

臨危不亂 救人性命


(101年10月2日)==


●超時空法學院

文/謝嘉仁(雲林地方法院少年調查保護官)


  面臨危險,如果被恐懼和驚慌的情緒所淹沒,陷入坐以待斃的悲觀認知,容易喪失原本可以逃離危險的契機。


故事


機智的老農夫


  很久以前,在日本的一個小漁村,人們除了以打魚為生外,也在村莊旁的小山坡上種植稻米。小山坡土質肥沃,加上水源豐沛,所產出的米非常好吃,村民每戶在小山坡上都有一塊自己的稻田。


  這一天,有一位老農夫帶著孫子,到小山坡上的稻田除草。老農夫看著即將收成的稻穗,飽滿到讓每株稻子都垂了下來,他感到十分開心。突然,他看到遠方的海面上,有一條奇怪的白線正朝村莊的方向移來,仔細一看,海浪的高度幾乎和藍色的天空連在一起。老農夫心想:「完了,大海嘯要來了!」老農夫靈機一動,拿出隨身攜帶的打火石,一邊點燃稻田旁的乾草堆;一邊叫他的孫子到山下去,通知村民上山來救火。


  村民聽到通知,也看到小山坡上濃煙密布,便不分男女老幼紛紛衝上小山坡來滅火,不一會兒就把火撲滅了。正當大家要對老農夫興師問罪的同時,大海嘯正好抵達村莊。大海嘯威力驚人,淹沒了山下所有的房屋,損失十分慘重,村民因為老農夫的機智,幸運的保住了一命。


 

 


啟示


謝嘉仁


  入微的觀察力和彈性的想像力,才能在看似不可能的絕境中,發現解決問題的曙光。


法眼觀點


  火,具有不易控制的特性,容易造成公眾不可預知的危險,因此,放火行為的處罰,主要針對其所帶來的危險性,而不是等到實際損害結果產生才追究責任。因此,放火固然會被處罰,甚至在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四項的規定,在預備的階段即須被追究責任。


  另外,被放火的住宅、建築物、礦坑及交通運輸工具等,還按上述物品工具的使用功能區分現在有沒有人使用,來決定處罰之輕重,單就放火行為來說,最重可處無期徒刑的刑責。


  如果,造成人員死傷,會被另外追究死傷的責任。其他和火特性相同,如火藥、蒸汽、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可以用放火罪的規定。


  在這個故事中的老農夫,放火燒燬村民的稻田,如果不是為了要救村民逃離大海嘯,除了要負擔毀損罪之外,還有放火罪的責任。但是,老農夫的放火行為是拯救村民生命之不得已的手段,按照刑法第二十四條緊急避難的規定,並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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