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7年3月21日 星期二

陸訂四條件 嚴管外商利潤匯出

2017-03-21 01:06 經濟日報 記者林則宏/綜合報導

大陸央行副行長兼國家外匯管理局長潘功勝指出,外商企業在中國賺取的利潤可以匯出,但需符合四要件:先彌補前期虧損有董事會的利潤分配決議財報經審計有在中國的完稅證明

去年底以來就不時傳出,大陸為遏止資金持續外流不斷加強外匯控管,包括企業利潤匯出或對外投資在申請資金匯出時都遠較過去困難。日前甚至傳出,BMW中國的銷售利潤從去年11月起就匯不出去,其他外資企業上也普遍面臨類似狀況。

潘功勝,昨(20)日出席在北京舉行「中國發展高層論壇」時對此表示,外商企業在中國賺取的利潤可以在中國再投資,也可以匯出,但在進行匯出的時候有一些基本的條件。

第一,按照中國公司法律要求要彌補以前的虧損;第二要有董事會的利潤分配決議;第三要有一個經審計司審計的財務報表;第四,要有在中國的完稅證明。潘功勝強調,只要滿足前述要求,企業利潤匯出不存在問題。「這四個條件也不是現在的條件,是過去一直存在的條件。」

他同時承諾,中國將繼續為外商投資積極營造寬鬆有序的投資環境,在增資、減資、轉股、撤資等真實合規的資金匯抵和支付不受限制。

對於去年大陸企業對外直接投資「大爆發」的現象,潘功勝指出,這其中包含了很多非理性和非常異常的投資行為。「有一些純粹做假,在直接投資的包裝下轉移資產。」



2016資本管制, 2015人民幣SDR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