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7年3月19日 星期日

陸外匯管制新政 對台商的衝擊

2017年03月19日 04:10 文/徐雪舫、劉霞

大陸控管外匯流出奏效,今年2月外匯存底重返3兆美元大關。圖為2月大陸外匯存底重回「3兆」美元關口。(新華社)

2017年1月26日,大陸地區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管局」)發布並施行《關於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以下簡稱「三號文」),針對近來匯率波動導致人民幣貶值及境內資本持續外流情況,在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內保外貸資金回流、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營運、自貿區外幣NRA帳戶結匯、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審核以及全口徑境外放款監管等九個方面作出進一步規定,表明外管局在現今形勢下加強資本寬進嚴出政策之監管態度。筆者謹就三號文對於台資企業影響較大之規定淺析如下。

一、擴大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範圍

相較於此前僅限出口押匯等國內外匯貸款方可結匯的政策,三號文將境內外匯貸款結匯的範圍擴大至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可結匯資金主要包括信用證及託收項下出口押匯、出口貼現、出口商業發票貼現、出口保理、福費廷(FORFAITING)、訂單融資、協議融資、出口海外代付、打包放款等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境內外匯貸款。

企業要做好資金調度

三號文將可結匯的外匯貸款放寬至訂單融資等方面,使境內出口商得將其外匯貸款項下的結匯資金用於在境內採購原材料和生產貨物。該規定係為增加大陸境內的外幣負債及其境內的結匯量,以利穩定匯率,另一方面,對於企業來說,則需作好企業資金規畫,於境內交易時利用境內結匯資金。

惟需注意的是,三號文為減少境內購匯,要求企業對於已提取的境內外匯貸款清償時,只能以其出口收匯進行清償,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這樣一來,企業於境內借用低利率的外匯貸款時,需考慮日後還款所需外匯資金來源,以利順利清償外匯貸款。

二、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

內保外貸,是指境內銀行為境內企業在境外的關聯企業提供擔保,由境外銀行向該等境外企業發放相應貸款。擔保形式一般為,由境內銀行在額度內開出保函或備用信用狀為境內企業的境外關聯企業提供融資擔保。

以往外管局對於內保外貸所得資金明令禁止以各種形式調回境內使用,三號文已突破前述規定,明確規定境外主體於境外銀行通過內保外貸方式所獲得的借款,境外企業可通過向境內企業提供借款、向境內進行股權投資等方式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

雖然該等新規是為了積極調入外匯資金,對於境內企業而言應當屬於利好政策,境內企業可以利用內保外貸項下資金進行境內股權投資及其他投資;此外,境內企業採用內保外貸形式在境外發債所取得的資金亦不再受到回流限制,且向境內銀行提供之擔保作為增信措施將更有利於債券的評級及營銷。

企業結匯仍受到刁難

惟需注意的是,目前各地外管局對此新規的實施情況與進展不一,例如筆者承辦一內保外貸案例,因當地外管局擔心日後境內保證人履行擔保義務時需付外匯出境,因此,該外管局遲遲不予批准對此內保外貸案進行相應登記。因此,建議境內主體提供內保外貸時,儘量與外管局溝通說明境外借款人擁有相應的還款能力,如果未來借款資金將調回境內使用,也一併與外管局說明,以利外管局批准登記。

三、繼續執行並完善直接投資外匯利潤匯出管理政策

一般來說,直接投資利潤匯出屬於經常項目,境內企業真實合規的利潤,僅需依法出具相關證明材料即可直接在銀行辦理匯出手續,並無特殊限制。然,近幾個月以來,很多外商投資企業發現利潤匯出存在一定困難,多數銀行以各種理由拒絕或拖延投資人利潤匯出的申請。

匯款要先提證明才行

三號文根據《公司法》等相關規定,進一步重申境內企業在匯出利潤前,應當先依法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且明確規定銀行為境內機構辦理等值5萬美元以上(不含)利潤匯出業務,應按真實交易原則審核與本次利潤匯出相關的董事會利潤分配決議(或合夥人利潤分配決議)、稅務備案表原件、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並在相關稅務備案表原件上加章簽注本次匯出金額和匯出日期。

實務中,企業在匯出年度利潤時,銀行會要求企業提供利潤匯出時前一年度的審計報告,以證明企業帳面尚有可分配利潤。另外,匯出等值5萬美元(不含)以上利潤者,應當提供相關單證以供審核,並未對此新增其他的審核文件;而對於匯出等值5萬美元(含)以下的利潤,銀行原則上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對於資金性質不明確者,仍會要求申請人提交交易單證以供審核。

四、加強境外直接投資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三號文規定,境內機構辦理境外直接投資登記和資金匯出手續時,除應按規定提交相關審核材料外,還應向銀行說明投資資金來源與資金用途(使用計畫)情況,提供董事會決議(或合夥人決議)、合同或其他真實性證明材料。銀行按照展業原則加強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防資金假借名義外逃

從法律層面而言,近年境外直接投資的監管導向偏向於簡政放權,逐步由審批核准制轉為登記備案制,而外管局對境外直接投資的外匯管理政策亦將境外直接外匯投資審核權限下放至銀行,進一步強化銀行的審核義務,強調審核境外直接投資的真實性,防範假借投資之名實為非法轉移資本的情形。經銀行審核並向外管局資本項目信息系統報送相關資訊後,申請人即可向境外匯出資金。惟,在外匯控管寬進嚴出的態勢下,境外直接投資面臨更加嚴格的控制。

結語

三號文之施行,體現外管局對於人民幣貶值及境內資本持續外流局勢之下所持之資本寬進嚴出的監管態度,強調對跨境交易及跨境資金流動,尤為資金流出的真實性和合規性審核。對於台資企業而言,需注意在此背景下開展跨境資金流動的適法性,同時可有效利用三號文對於資本流入的鼓勵態度,在境內開展業務。

2015人民幣SD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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