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7年3月7日 星期二
李宗瑞性侵9女案 高院更一審判39年2月
風傳媒作者蔡孟筑 | 風傳媒 – 2017年3月7日 下午2:01
司法最新消息,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9名女子案,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7)日認定共8罪,判他合計39年2月徒刑,還可上訴。
李宗瑞涉嫌偷拍多名女子,最後被依強制性交、妨害秘密等罪起訴,其中偷拍性侵5名女子部分,已於2015年判刑20年定讞,並入獄服刑。而高等法院更一審針對李對9名女子涉強制性交、乘機性交部分,各處4年10月至5年2月不等徒刑,共判39年2月。服刑中的李宗瑞主動表明不出庭聆判。
李宗瑞被控2009年8月起,在北市信義區夜店騙女性喝下摻有安眠藥飲料,並對其性侵、偷拍性愛光碟,而2011年7月因被受害女性提告才被查獲,案發後他一度藏匿,在2011年8月才投案被收押,而檢方分成2案起訴他性侵、偷拍共19罪(21人),其中18罪(20人)部分,一審依強制性交、乘機性交與妨害秘密等罪合計判刑22年4月。
李宗瑞上訴高院表示對方都是意識清醒下,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但法院調查後並非屬實,並於2013年9月加重改判,合計79年7月,應執行30年徒刑。其中僅偷拍而未涉性侵的6名受害者,所犯5個妨害秘密罪,屬於二審判決即定讞罪名,經高院裁定應執行3年2月徒刑,李男並於2013年10月開始服刑。
而其中13罪上訴到最高院後,2015年10月又駁回李宗瑞對5名女子所犯5個乘機性交罪的上訴定讞,經高院裁定李男上述10罪應執行20年徒刑,最高院同年底駁回李男抗告定讞,但還有8罪(9人)受害部分發回更審,高院今再依乘機性交、強制性交等罪判李宗瑞39年2月徒刑。本次刑期若定讞,將和前2次已定讞部分,再定合併執行刑,依法最高可囚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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