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年,一家叫做藍籌印花的公司,進入了巴菲特的投資組合。
藍籌印花公司總部位於加利福尼亞州的洛杉磯市,它的主要業務是發行一種禮品贈券,提供給超級市場和加油站等商家,商家再把這些贈券,以促銷的手段分發給消費者。
消費者用收集到的贈券,去向藍籌印花公司兌換禮品。為了購買那些兌換贈券所需的禮品,商家會在藍籌印花公司存入一筆資金,或是直接購買藍籌印花公司的發行的贈券,從而給藍籌印花公司帶來大量的現金。在禮品兌換之前,這筆沒有任何成本的資金,藍籌印花公司幾乎自由支配。這就是一筆浮存金,而且沒有成本。浮存金並不只是一個保險業的術語,任何一種低成本的,而且在一定時間內可以自由支配的現金形式的負債,對於巴菲特而言,都是一種浮存金。
五六十年代的美國,商家們盛行用禮品贈券進行促銷,在商店裡,顧客每花1美元,就可以得到一定數量的贈券,只要收集到一定數量的贈券,就可以拿去兌換一些獎品,包括小孩的玩具、碗碟刀叉、紙筆文具,甚至手錶烤箱等日用品。起先只是商家自己發行這種贈券,但是隨著這種促銷活動越來越受歡迎,贈券業務也開始繁榮起來,專門從事贈券業務的公司陸續出現。
1956年,一群零售商,包括雪弗龍石油公司,和加利福尼亞食品連鎖店等幾個大商家,聯合組建了藍籌印花公司。藍籌印花公司的控制權,掌握在9個身為創建者的大商家手中,其他商家也得到了許可來經營這種贈券,但是他們沒有在如何管理這項業務以及如何分配利潤方面達成協議。藍籌印花公司是加利福尼亞最大的贈券貿易公司,生意十分紅火。但是,做為藍籌印花公司顧客的一些小商家,因為在贈券業務上受到不平等的待遇而起訴藍籌印花公司,他們認為自己沒有獲得同公司創立者平等的利益,並且聲稱那些創立者違法法律,禁止他們擁有藍籌印花公司的所有權。
1965年2月,藍籌印花公司和它的9個大股東被提起公訴,指控他們違反聯邦法律。經過四年的審理,於1967年6月,聯邦法院做出了判決,要求藍籌印花公司徹底改組,轉變成一個公眾持股的公司,以使藍籌印花公司的9個股東,不能完全控制公司。根據法院的判決,藍籌印花公司必須向那些還不是股東的小零售商和贈券使用者,提供一共621600股的普通股股票。這些股票根據投資者在指定的時間內拿出的贈券數量按比例分配。
藍籌印花公司提供給每個投資者的3股普通股,同時每101美元的現金支付配送100美元的債券。剩下的股票占所有普通股的55%,可以在市場上公開交易,為了使新老股東的股票可以自由交易,增發的藍籌印花公司的股票,不需要通過交易所,可以和造市商在店頭交易。
關於藍籌印花公司,芒格最先是在報紙上有所瞭解,後來在和巴菲特的交談中,芒格提起了藍籌印花公司,並和巴菲特討論了它的投資價值。如同保險公司一樣,藍籌印花公司,可以帶來大量的浮存金,巴菲特一眼就看到了它的價值。兩人在討論之後,一致決定投資藍籌印花公司。
在1968年的時候,藍籌印花公司的賬面上,沒有兌現的贈券金額達到6000萬美元,事實上,很多沒有兌現的贈券,常常被塞進抽屜,或者不知道放在什麼地方,早就被遺忘掉了。
這意味著藍籌印花公司擁有可以自由支配的資金幾乎6000萬美元。對於這樣一大筆錢,藍籌印花公司的管理層卻沒有好的賺錢門路,只是把它放進銀行來收取利息。當時,藍籌印花公司已經過了高速發展的黃金時期,而且管理層過於保守,以致公司的股價很低。
於是,和芒格的惠勒.芒格合夥企業一道,巴菲特開始買進藍籌印花公司的股票。巴菲特後來回憶道:“我們看到這些股票的價格很低,因此買了很多。”巴菲特和芒格很快積累了足夠多的股份,相續進入了藍籌印花公司的董事會。他們接管了投資委員會,開始為藍籌印花公司那些沉睡在銀行的存款,謀求投資渠道。雖然在當時,巴菲特和芒格相交已經將近十年,兩人情誼日益深厚,並且時常在投資上交流思想,但是在投資上真正的合作,還是在這個時候開始的。
藍籌印花公司為兩人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合作平台,兩人也是合作默契,通過藍籌印花公司展開了一系列的投資和收購,並且無一不大獲成功,也為兩人日後在伯克希爾的合作奠定了基礎。
在很長的一段時間內,經營贈券始終是藍籌印花公司的主要業務。1970年,藍籌印花公司的銷售額超過了12.4億。但是很快就開始衰退,到了1982年,銷售額鋭減至900萬美元。到了90年代末,銷售額僅有20萬美元。但是,在巴菲特入主藍籌印花公司之後,就已經開始轉變公司的經營方向,通過利用公司的浮存金,收購了喜詩糖果、布法羅新聞報和維斯科公司,成功轉型為一家控股公司。
同年,在不斷的開拓浮存金業務的同時,巴菲特則不斷縮減伯克希爾的紡織業務,他關閉了伯克希爾在羅德島的一些小規模的紡織廠,曾經龐大的伯克希爾.哈撒韋如今只剩下在新貝德福德的工廠,只生產紗線襯裡和合成纖維窗簾等少數幾種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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