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2 16:47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所得稅法新增第十七條之四」,未來捐地給政府,不能再以土地公告現值抵稅,而是以取得土地時的實價抵稅。
由於過去屢見有富人以低價收購畸零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再捐贈給政府,以公告現值抵稅,嚴重侵蝕政府稅收。財政部因此在2003年解釋,最多只能折抵土地公告現值的16%;不服的納稅義務人因而向大法官聲請釋憲。
大法官則以釋字第705號解釋,認定財政部的解釋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但也要求財政部修改稅法。
依照新修條文規定,未來非現金財產捐贈給符合抵稅規定的機構團體,隔年列報捐贈扣除額時,其金額計算應以實際取得成本為限。等於未來捐贈公設地、畸零地給政府,不得再以公告現值抵稅,而以取得實價抵稅,若無法檢附取得成本證明,則由國稅局依財政部訂定的標準核定。
2016law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