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6年1月8日 星期五

中證監:大股東3個月不得減持逾1% 1月9日起實施(時間)


2016/01/08 08:10 鉅亨網新聞中心

中國證監會昨(7)日宣布,將於1月9日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當中要求大股東在3個月內,通過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香港《明報》報導,對於股東若經協議方式轉讓股份,並在轉讓後不再成為大股東者,《規定》亦要求,出讓及受讓雙方,在減持6個月內,繼續要遵守在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以及接受在3個月內再經集中競價交易股份不得超過股份總數1%的規範限制。

《規定》亦明言,那些因涉嫌證券期貨違法犯罪、違反證券交易所自律規則而被交易所公開譴責未滿3個月,以及因為中國證監會規定的情?下,大股東不得減持股份。中證監獲賦予叫停大股東減持的彈性,因此權力較大。

在罰則方面,中證監亦提到,上市公司大股東、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層倘若違反《規定》,證券交易所可給予書面警示、通報批評及公開譴責等紀律處分措施。

至於犯事情節嚴重者,證交所更可通過限制交易措施,禁止相關證券帳戶在6個月內或12個月內減持。中證監亦可對他們採取責令改正。例如減持股份超過法規規定的比例,證監會可以採取行政處罰,甚至採取禁止進入市場的措施。

上海證券交易所發通告稱,會加強過程中的監管和事後懲戒力度。深圳證券交易所亦稱,在1月9日之前披露減持計劃者,要按照相應公告格式,履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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