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陳鈞凱/台北報導 2016.01.22 / 09:55
碰到「恐怖情人」,今年2月4日起也能申請保護令!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今(22)天表示,立法院去年修法通過擴大保護令適用範圍,納入未同居的親密關係伴侶,未來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即使沒有同居事實,只要遭受對方肢體或精神的暴力相對、控制,一樣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求助有門。
國內「恐怖情人」頻傳,去年更發生台大宅王張彥文瘋狂刺殺分手女友47刀的重大情殺案,立法院於是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納入「恐怖情人」條款,經過1年,新法將從今年2月4日上路。
根據新法規定,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的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的被害人,將可準用家暴法聲請民事保護令,並可適用警察人員保護措施、被害人隱私保護、醫療機構驗傷、加害人處遇、違反保護令罪等保護措施。
衛福部保護服務司司長張秀鴛表示,新法擴大對未同居親密關係伴侶的保護,未來情侶間如果發生身體、精神虐待,包括言語暴力、控制行為或是分手後糾纏不清,都可以申請保護令,限制加害人不得接近被害人特定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像住所、公司、學校等。
未同居之下,如何認定情侶、伴侶關係?張秀鴛指出,除了確認雙方本身是否彼此認定為情侶或伴侶之外,被害人也可以舉證,像LINE對話紀錄、Facebook交往狀態設定或朋友證人,另外即使沒有同居但有性的接觸,穩定交往的親密關係,都被認定為情侶、伴侶。
衛福部統計,去年1至9月國內申請保護令件數有1萬7279件,核准1萬585件,以夫妻、同居關係最多占56%,其次為為爭產大打出手等手足暴力32%,另兒童虐待有19%,老人虐待0.2%。
值得注意的是,去年申請保護令中的男性被害人占18%,且呈現每年小幅提升的趨勢,張秀鴛說,代表國人男性也開始重視自己的權益。她也提醒,戀愛中的朋友,要感性談戀愛,理性談分手。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