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9年4月18日 星期四

2012-10 郭台銘殺功臣事件 (鴻海 謝冠宏)

謝冠宏(1962年生) 國立臺灣工業技術學院 電子工程畢業
郭台銘(1950年生) 中國海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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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鴻海功臣」謝冠宏因秘書誤植請假日,導致人已在飛機上的他,接到董事長郭台銘來電要求下機回公司開會,卻因艙門已關下不了機、遭開除;謝不服,提告鴻海要求給付員工紅利與資遣費。一審判鴻海須給付190萬工作獎金,二審改判給付遣散費150萬元與23萬5千股鴻海股票,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服務鴻海近10年的謝冠宏,從特別助理一路幹道鴻海新綠數事業群總經理,曾是富士康事業群最年輕總經理,被外界譽為郭台銘左右手。

判決指,謝冠宏原定2012年10月22日至25日赴日為女兒處理就學相關事宜,因秘書搞錯,少幫謝請22日的假,當日又逢公司開會日子,郭台銘進到會議室見謝不在,當場以擴音方式打電話問謝人在哪,謝回稱:「人在飛機上」時,郭只給謝兩條路走,一是「馬上下機返回開會,明天再去」,二是「如果沒有回來,就再也不用回來」,並解散整個新綠數事業群,要謝自己評估、判斷。

謝冠宏聽見郭台銘要求後,雖不斷求情、道歉,但飛機艙門已關無法抽身,隨後遭郭當眾宣布開除。

謝冠宏認為,秘書雖誤植假期,但他早於當月20日向郭台銘補請休假郭隔日還以專機將他載回台北,才以為郭已同意他22日休假;且當下因機艙關閉才無法下機,並非刻意違反指示,卻遭郭當眾宣布開除,鴻海已違法解雇他,應給付他工作獎金、資遣費。

鴻海反駁,謝冠宏負責指揮、監督約360名台籍員工與近2萬名中國員工,對於對外營運方針及採購,有相當裁量及審核權限,並非機械性提供勞務,平日上班更無需簽到打卡,可見兩造間並非勞動契約,而是委任關係,不適用勞基法相關規定;而謝自請離職且未達工作目標,無權要求股票紅利。

新北地院未認定鴻海違法解雇,但要給付謝冠宏工作獎金190萬元;高院認為,雙方是雇傭關係,鴻海雖以謝未請假缺席會議為由、解雇謝,卻未說明因謝未出席會議造成鴻海任何具體損害,認定鴻海違法解僱,改判給付遣散費150萬元及23萬5千股鴻海股票。


崇禎 袁崇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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