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10年5月29日 星期六

結構債案 馬志玲夫婦、張平沼夫婦判重刑

2010-05-29

不法獲利四億 馬夫婦各判七年半

〔記者劉志原、李錦奇/綜合報導〕台北地院審理元大集團總裁馬志玲、杜麗莊夫婦所涉結構債案,合議庭認為馬家不法獲利四億餘元,昨依證券交易法背信、詐欺等罪,判馬志玲夫婦各七年六個月,共犯張立秋、吳麗敏、陳麒漳及林明義各遭判三年六個月至五年不等,曾鴻展判無罪;仍可上訴。

此外,台北地院審理此案時,發現法務部檢察司前司長陳文琪的丈夫陳世寬律師,於偵查中對於被告張立秋等人提出「建議」,導致部分被告對檢察官做出不實陳述,合議庭認為,陳世寬律師可能涉及偽證罪,一併向檢方告發。

當事人昨均未到庭聽判,遭判有罪的馬志玲等被告,均透過律師表示,結構債案中元大並無損失,將上訴爭取清白;馬志玲也向法院聲請解除限制出境。元大金控昨天表示,大股東馬家人都未在金控相關企業任職,此事不影響元大金控與相關子公司正常運作,也不影響財務。

判決書指出,元大金控旗下元大投信,在九十四年間持有的結構式債券虧損慘重,元大馬家卻涉將須自行吸收虧損,透過移轉股權方式轉嫁至元京證,共套利及規避損失達六億七千多萬元。

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馬志玲家族第一階段先以私人資金八億餘元,墊付結構式債券的損失,而且也支付相關利息,這時仍是正派的合法行為,但接下來,卻將家族的私人損失,利用賣股權給元京證公司等方式,轉由元京證及元大投信等公司負擔。

北院認定,馬志玲等人後階段的賣股權行為,已違反證交法,還因此獲利七億餘元,後來遭金管會糾正後,馬家賠付了三億元,但實質上仍獲利四億餘元,已屬違法。

張判刑七年半 太太陳淑珠八年半
〔記者劉志原、李錦奇/綜合報導〕金鼎集團總裁張平沼、陳淑珠夫婦所涉結構債案及非法套用金鼎證公款案,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被告造成金鼎證損失一億餘元,昨依證交法背信罪,判張平沼七年半、陳淑珠八年半,共犯房冠寶八年四個月;仍可上訴。

張平沼昨天表示,審判長先入為主的觀念,讓他對判決結果早有心理準備,但這是歷史共業,他與同案被告都沒有拿到任何一毛錢的利益,一定會上訴,相信司法會還他清白。

判決書指出,九十三年七月間,國內債券型基金普遍虧損,引發贖回潮,金管會認為,各投信公司募集的債券型基金規模過大,當時已達二兆四千億餘元,恐引發系統性風險,要求投信公司必須在九十四年底出清結構債,並由投信股東自行吸收虧損。

檢方查出,當時的金鼎投信董事長張平沼,為避免一次出清結構債將大賠六億元,九十五年間即指示將債券面額共八十五億六千萬元的結構債,賣給金鼎旗下的競遠、匯普等五家投資公司,造成金鼎證帳面上賠了一億兩千萬餘元,將張平沼三人起訴。

此外,金鼎證九十五年為對抗中華開發併購,時任金鼎證董事長的陳淑珠,涉嫌不法套用金鼎證兩億五千萬元資金,用以收購相關股權,檢方認定陳淑珠、房冠寶所為,造成金鼎證損失,另涉背信罪,將兩人多起訴一條背信罪。

陳、房昨宣判時,刑度比張平沼重,但法官認為,張平沼也涉入套用公款對抗中華開發案,卻未被起訴,宣判後一併向檢察官告發。


2004 升息循環
卡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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