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08年8月25日 星期一

大赦外流資金 遺贈稅全免


金管會研擬草案 申請回台須開立特別帳戶 買賣股、債、基金的獲利 也享有減稅優惠

【2008-08-25/聯合報 記者陸倩瑤╱台北報導】

外流資金「回台愛台灣」可望大赦!金管會研訂新法明定,從台灣外流的資金返台後,不僅遺贈(遺產、贈與)稅全免,買賣股票、債券或共同基金等金融商品的獲利也享有減稅優惠。

金管會研擬「資產理管中心發展條例草案」,提供「遺贈稅全免」與「金融交易所得稅減免」等稅賦優惠吸引外流資金回台,財政部對遺贈稅減免至今沒定論,金管會此舉是避開爭議,另訂特別法達到減免效果。

據了解,本案因涉及整體稅賦制度,金管會內部意見不一,有的官員認為,相關免稅優惠恐扭曲稅制,造成稅賦不公,不過行政院與金管會高層對於「大赦」外流資金已有默契,本案過關機率很高。

草案初步規畫,外流資金申請回台,申請人須出具身分與相關資金證明文件,證實這筆資金當初確由台灣流出。

依規定,外流資金回台須開立「特別帳戶」,開戶人萬一死亡,「特別帳戶」繼承人可以免課徵遺產稅,「特別帳戶」開立滿八年,贈與稅全部免除。

草案明定,「特別帳戶」以從事金融交易為主,非金融交易不得超過帳戶總額的二成,所謂金融交易指的是投資台股、債券、基金或委託理財專員投資各項金融商品等。

例如A先生「特別帳戶」有一百萬美元,他可以全部投資股市或貨幣市場等,但如果想買房子,最多只能撥用廿萬美美元。

「特別帳戶」投資標的雖受限,但資金可自由匯出、匯入,也就是說,現行自然人每年匯出金額不得逾五百萬美元,法人不得逾五千萬美元等管制措施,不適用特別帳戶。

值得注意的是,外流資金大赦不只針對台商、或本國人民,非本國人(含自然人與法人)只要證明資金從台灣流出,未來回流也享有相同的稅賦優惠。

金管會主委陳樹證實,「資產管理中心發展條例草案」正在研擬,最快年底呈報政院。陳樹說,減免遺贈稅行政部門早有共識,本案涉及跨部會職權,未來一定經由充分討論溝通,才會送出去。

【2008-08-25/聯合報/A9版/綜合╱兩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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