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08年7月16日 星期三

掀裙、撕褲襪 法院判決不算性騷擾

 2008/07/16 16:48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藝人楊士萱於今年1月尾隨1名女大學生返家,於電梯內涉嫌對被害人掀裙、撕破褲襪、作勢拍照案,士林地方法院今天審結,認為楊未觸及被害人身體,同意楊的「變態行為」辯解,不構成性騷擾、猥褻罪,改依強制罪判其徒刑6個月、得易科罰金。

士林地檢署表示,將收到判決書再決定是否上訴;至於楊士萱未到聆判,但透過其委任律師鍾永盛轉述指出,他沒錢繳納罰金,將上訴;鍾永盛則認為,楊已與被害人達成民、刑訴訟和解,法院判決有其疑議,將在收受判決書後研議。

26歲的偶像劇藝人楊士萱,今年1月中旬自中山捷運站,一路尾隨到內湖住家,同乘電梯;當電梯到達被害人住處欲離開時,楊突抓住被害人右後大腿,猛扯褲襪,並持手機作勢拍攝裙下風光,被害人制止,楊奮力將褲襪撕破。

經被害人大聲呼救,驚動母親查看,阻擋楊士萱逃離,楊仍趁隙搭乘電梯下樓,再由大樓保全攔截不成,但導致楊匆促逃離掉落皮夾,由警方循皮夾逮捕到案。

士檢當初是以加重強制猥褻、毀損等罪起訴楊士萱,並以其身為身為偶像藝人,不思以身作則,一再將責任推予罹病或他人,犯後態度不佳,請法官從重量刑。

但合議庭表示,楊士萱動手撕破被害人褲襪、以手機拍攝被害人底褲行為,自承是「變態行為」,未進一步直接接觸被害人身體,且經被害人及其母親制止後即乘機逃逸。

合議庭認為,楊士萱不良行為與性騷擾防治法規定的親吻、擁抱或觸摸被害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構成要件不符;另楊未直接觸及被害人身體,亦無對被害人身體做親蜜接觸或愛撫,亦未達猥褻情境。

全案審結,合議庭認定楊士萱僅涉及以強暴方法扯破被害人褲襪至不堪使用,變更起訴法條,改依強制罪判處。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