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呂旭明】 2008.05.29 03:16 am
一個成功男人的背後,一定有一位支持他的女人,曾錢(化名)正是這一句話的寫照。在基隆出生的曾錢,父親做魚漿產品維生。他在初中畢業後,有一次幫父親賣魚漿,認識當地鎮民代表會主席的女兒,由於雙方家世背景懸殊,女方家長極力反對,但歷經曾錢三年多的努力,終於如願娶得嬌妻。婚後曾錢致力開發產品外銷,不到十年的時間,已是日進斗金。
曾錢為感激這位一直支持他的女人,往後購買房地產均以太太的名義登記,只是購置不動產期間,恰值民國62年2月8日至74年6月5日這段期間,也就是民法有關夫妻財產新制生效日,因為曾錢夫婦屬於夫妻聯合財產制,因此以太太名義登記的財產仍屬先生所有,將來若曾錢不幸先過世,登記在太太名下的不動產,還是會當成曾錢的遺產課稅。
以核定稅額來看,曾錢名下的財產總值1億2,560萬元,此部分適用50%的遺產稅率;而登記在曾太太名下的財產,則有2,460萬元,若曾錢不幸早逝,依夫妻聯合財產制規定,以太太名義登記的財產仍屬先生所有,應繳交的遺產稅將會增加1,230萬元(2,460萬元X50%)。
如果從稅負效果來衡量,曾錢夫妻可以如何進行節稅規劃呢?依遺產及贈與稅法修正第2條第1項第6款規定,配偶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因此配偶間相互贈與財產,不論是動產或不動產,都不用課徵贈與稅;但要注意的是,如果贈與不動產給配偶,土地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房屋還是要繳契稅。
因此曾錢若按照法定程序,將以太太名義登記購買的財產,改用正式訂立贈與契約再送給配偶,並向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則不須繳納贈與稅,而此部分財產將正式屬於太太所有,將來若曾錢不幸先過世,則不必併計遺產課稅。
不過值得一提的是,依遺贈稅法規定,如果是「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的財產,仍應併計遺產課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兩年贈與配偶、或是依民法1 38條及1140條規定的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的遺產,並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
因此在進行租稅安排時,應該儘早規劃,最理想的方式是先計算夫妻兩人全部的財產,再以平均方式相互贈與移轉,以降低一方的邊際稅率,而且也可藉此延後租稅的負擔。
另外,因為夫妻之間贈與免稅,每人每年又有贈與免稅額111萬元,就算太太雖無所得或資金來源,可由先生先行贈送111萬元給太太,再由太太將111萬元贈與子女,等於先生有222萬元贈與免稅額。
總而言之,雖然夫妻之間相互贈與財產,可免課贈與稅,但要小心進行贈與的時間點,若是剛好落在過世前的兩年內,反而會當作遺產課稅,不得不小心。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呂旭明口述,記者吳碧娥採訪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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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樂活節稅》夫妻互贈財產 免贈與稅 - 民生戰線 - udn城市 http://city.udn.com/54543/2883410#ixzz4clbFmT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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