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07年4月27日 星期五

破產法豪宅條款 銀行噩夢

外銀:呆帳將增2,310億元 公會促訂配套

【2007-04-27/經濟日報 記者陳雅雯╱台北報導】

立法院本月初一讀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由於此案多數支持司法院版本,被業者形容為「豪宅條款」。銀行公會昨(26)日理監事會臨時動議為此擬出立法建議。外商主管指出,若照原案通過,未來債務協商還款毀諾率將高達70%,金融業放款呆帳將新增2,310億元。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俗稱破產法)主要有行政院與司法院兩種版本,4月初立法院一讀通過的,多數為司法院版條文。其中最受爭議的屬第54條及55條,指出債務人在十年更生期間,針對抵押給銀行的自用住宅擔保品可以只還利息不還本金。

銀行主管表示,目前銀行的整體房貸餘額約5兆元,估算高風險或卡債協商者的房貸占約5%,如果破產法自用住宅借款條例實施,預估屆時將造成1,000億元以上的房貸可十年不用還本金,大幅提高銀行風險與損失。外資先前的評估報告也指出,銀行若因房貸風險提高而緊縮房貸,將進一步造成國內「房地產價格下跌二成」。

並且破產法若按照原方案實施,可能造成已加入債務協商的債務人一窩蜂申請更生,產生道德風險。預估債務人因加入更生而造成毀諾的比率,將從目前的10%以下提高至50%至70% 。如此一來,金融業今年的無擔保放款將因此產生1,650億元至2,310億元呆帳損失。

銀行主管認為,自用住宅條款如同豪宅條款,只要債務總額高於資產淨值就能加入更生,很容易造成道德風險。例如陳先生負擔房貸700萬元與信貸200萬元,但房子的市價有1,000萬元,換算下來資產淨值尚有100萬元,如此一來就無法加入更生,需要變賣房子來清償債務;反之,若陳先生背負400萬元的信貸,由於債務高過資產淨值,就可以坐擁1,000萬元的住宅,加入更生程序,以破產的名義不還房貸本金。

【2007-04-27/經濟日報/B2版/金融廣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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