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2002年7月19日 星期五

員工分紅改列費用 部分電子股恐盈轉虧


若照美國會計方式調整 獲利大減將影響海外籌資 不利吸引人才

【2002-07-19/經濟日報 記者李惟平╱台北報導】

我國對於員工分紅配股的會計處理方式與國際並不同步。會計師指出,若是照美國方式調整,有些現在被投資人捧在手心的電子股,獲利會由大賺轉為大虧,甚至影響企業到海外籌資上市。

根據現行公司法及會計原則,員工分紅配股為盈餘分配,不得列為薪資費用。但按照國外處理方式,員工紅利卻須列為費用。

眾信會計師事務所王振東會計師表示,台灣的會計作法多受到公司法影響,員工分紅配股的處理方式亦是如此。例如公司法第235條第2項規定,公司章程應訂明盈餘分配時,員工分配紅利的成數。分紅配股因此必須算是盈餘分配,不得做為薪資費用。帳列在保留盈餘表,而非損益表。

依據這項處理原則,員工的薪資成本大大降低。有助於財務報表上的盈餘表現。反觀國外,這項紅利卻須計入薪資成本。過去還有外國廠商認為,台灣電子廠商故意壓低成本,降低產品售價,因此對我國廠商提出反傾銷控訴。

不過王振東表示,若是依照國外原則,將員工紅利視為費用支出,對於喜好以高紅利吸引人才的公司,殺傷力卻很大,甚至由盈轉虧。

最近不少台灣廠商到海外籌資,也碰到同樣問題。資誠會計師事務所周建宏會計師表示,由於美國、台灣對於員工分紅認股的處理方式不同,台灣企業的財務報表多需再做調整,有些在台獲利亮麗的公司到了國外,財報表現不如在國內好看。

周建宏說,國內、國外對於員工分紅認股處理方式不同,源於對於員工分紅的看法有異。就國內公司來說,會把分紅當作「是股東自己願意從盈餘中拿出來,獎勵人才」的。但是從國外的觀點來說,股東、公司是一體,公司拿出紅利,費用最後都是由股東吸收,因此才會將員工分紅配股視為成本。

【記者馬淑華╱台北報導】員工紅利應歸屬盈餘分配或作為費用,再度引發爭議。證期會認為,國內員工分紅會計上採盈餘分派的作法,容易拉高每股純益,是否改列費用支出值得討論。

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王振東表示,以台積電、聯電、華邦、茂矽、鴻海、威盛六支績優電子股為例,如果統計88、89年資料,將員工紅利視為費用支出,平均會使這六家公司的稅後純益減少56.2%,甚至使其中一家公司轉盈為虧。

證期會表示,員工分紅實質上應該屬於公司的營運成本,因此若當作費用,確實較為合理。但是由於目前受到公司法的限制,因此會計上採盈餘分配,而非列作費用支出。

至於員工認股權憑證,證期會表示,我國對每次發行和累計發行額度,都訂有限制,且是以發行當天收盤價認列,因此對於公司報表的影響有限。

證期會表示,配發股票給員工作為員工紅利,由於該部分成本,使得除權參考價比不未配股給員工時更低,是轉嫁給公司股東承擔,若員工配股比率過高,對股東不公平。

證期會表示,員工分紅若採盈餘分派的會計處理,如果當年度員工分紅比率較高,公司又未分派股票股利給股東時,除權參考價會降低,尤其是在股價除權前後兩天,持股人所持股票市值,易平白損失。

【2002-07-19/經濟日報/2版/經濟要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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