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87年7月9日 星期四

外匯管制十五日起大幅開放 允許民間持有運用定額外匯


進出口貿易所需外匯不受任何限制

【台北訊 1987-07-10/聯合報/01版/】

行政院院會昨天核定,從本月十五日開始,停止管理外匯條例部分條文之適用。自台灣光復後即開始實施的長達四十一年的外匯管制,終將大幅開放,使我外匯管理體制有革命性突破,自此邁入自由化新紀元。

根據中央銀行昨天公布的細部辦法,外匯開放後,凡依法設立的公司行號、團體以及個人,可在每年最高五百萬美元的額度內,自由以新台幣結購外匯,並得自由持有、運用或匯出。

至於廠商支付進出口貿易、無形貿易所需的外匯,將完全自由,不受任何限制。即經常帳部分徹底解除管制

另外,在資本帳部分,央行為維持國內金融安定,對於非貿易的匯入匯款及鉅額匯出匯款,仍繼續適度管理。

中央銀行為配合外匯管理的改制,已檢討整理主管之十九項外匯管理辦法,計有十二項辦法廢止,六項辦法修正合併為五項辦法,一項辦法仍舊保留,同時新增訂二項辦法。

央行指出,此次外匯管理改制的主要精神有(一)維持外匯管理基本架構及現行指定銀行管理制度。(二)民間可自由持有並運用外匯。(三)為穩定國內金融,對有形及無形貿易以外的匯入款兌售為新台幣,及有形與無形貿易以外以新台幣兌購外匯,加以適當管理。(四)即期外匯匯率的訂定仍依現行方式辦理;遠期外匯匯率由各指定銀行自行訂定,中央銀行不再參與買賣。(五)民間一年期以上外幣債務餘額,應向中央銀行登記。

院會昨天核定停止適用的條文包括:管理外匯條例第六條之一、第七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並由行政院函復財政部與中央銀行照辦。

【1987-07-10/聯合報/0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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