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03-05/經濟日報 本報駐華盛頓記者 顏光佑】
美國政府最近制定了一項新的國際投資政策,要求其他國家在「互惠」的基礎上,解除對外國投資所設各種「不應有、不合理及歧視性」的措施,以期使美國廠商在國外投資能得到更多的利益。我國與美國近年來雙邊投資持續增加,且均朝資本及技術密集方面發展,因此所遭遇的問題也有增加的趨勢。美國此項新政策的實施不但對現行及未來雙邊投資活動有影響,並且對我國政府未來制定或修改投資審議政策及措施有相當大的關聯。
訂此政策有其原因
這項新投資政策肇始於九個月前美國貿易代表署在其下增設一投資政策處,開始研究美國對外投資的新政策,其產生背景則是眾多美商已向政府抱怨加拿大及日本兩大工業國對美商前往投資採取差別性侍週,限制美商投資業務的發展。
加拿大近年來為防止美國公司過分壟斷其郡分企業的股權,乃實施「經濟國有化政策」。在此政策下,加拿大的外資審議局對前來投資的外商均要求簽訂合約,必須採用某些加國生產的產品及原料,或者輸出一定比例的產品,美國政府認為這種差別性的措施違反了一般關稅及貿易協定(GATT)所維護的外資與國資須受到平等侍遇的原則。美國政府最近已向一般關稅暨貿易協定控訴加拿大政府對美國公司所採取的此體差別性待遇。美國政府的用意是一且其贏得此項訴訟,即可援此為例,要求其他國家也棄絕此種人為的限制性措施。
對象擴及開發中國
美國政府對日本政府審核美商投資尺度的嚴格也是極為不滿,認為日本政府審核時使用太多「任意權」,對美商在日本投資構成重大障礙。除政府法規限制外,美國政府也認為,非正式的壁壘,例如,日本業界不流行股權的轉讓,也造成相當大的障礙。美國政府甚至正在檢討日本政府採購時都把定單給予日本公司而不願給予外資公司,以及禁止外資廠商參與日本政府所主辦的研究發展計劃等事,是否對美商構成差別性待遇。
在雷根政府標榜自由貿易,而國會議員又提出「互惠市場開放」法案之時,美國此項新投資政策乃雷厲風行的展開。這項政策原本只針對加拿大及日本,現在卻也指向開發中國家。美國政府最近擬定一項名為「雙邊投資條約」的方案,希望與所有開發中國家談判簽訂此項條約。目前美國已與巴拿馬及埃及完成初步談判,現將繼續與其他開發中國家,包括中華民國,進行諮商。
條約內容共有五項
據了解,美國政府欲與開發中國家簽訂的這項條約內容含括;一、給予美商及其投資活動平等及最惠國待遇。二、避免各種貿易及投資的歧視性及干預性措施。三、准許外國資本及投資事業之盈餘自由流動。四、當地政府徵收美商投資事業應給予迅速及有效的賠償。五、訂立解決投資糾紛的程序。
美國政府之所以如此大刀闊斧地展開此項政策亦有其理由。雖然美國對外投資累積已達二千多億美元,佔世界各國對外投資的百分之四十,為世界第一大資本輸出國,但近年來其對外投資成長速度卻已顯著緩慢下來,不少投資企業也因面臨接受投資國嚴格的法令及不當的保護而賠本或關門。美國政府特別指出,外國過度的保護政策、嚴格的稅法及不當的政府規定是造成美國對外投資踟躕不前的主要因素。
美國政府認為如果放令此種歧視性政策蔓延下去,美國廠商未來貿易及投資的發展將會受到重大的影響。美國目前海外投資所獲利潤正足以彌補其商品貿易的逆差。如果此項海外收入下降或無法穩定成長,將影響未來收支的平衡。其次,美商如果無法繼續大幅對外投資,美國商品及勞務的出口亦將受到影響。據調查,百分之四十的美國製造品出口都是銷往美商在國外的子公司。
盼能扭轉差別待遇美國貿易代表署主管投資政策的副代表貝爾(Harvey E. BaIe, Jr.)上週在眾院外交委員會國際經濟政策及貿易小組作證時,即表示,美國絕對須要依靠對外投資來促進出口。他說,美商在國外投資所遭遇的問題大多是不合理的政府措施,例如差別性的稅法,補貼及進出口許可證,以至於出口比例及採用當地材料等限制。
他認為,投資時須受採用固定比例的當地材料的限制會導致接受投資國進口的減少,實等於在貿易實施加數量的限制;而出口比例的限制,會使投資國或第三國因接受投資國出口的增加而受到傷害,形同政府的補貼。他指出,投資障礙及扭曲投資的措施與關稅及非關稅壁壘一樣,對貿易流動有不良影響,都應加以避免。
為推行這項政策,美國政府正從三方面著手。第一是多邊的努力:美國已向一般關稅暨貿易協定與經濟合作開發組織等國際性機構提出此項建議,希望將來成為所有會員國遵行的指標。第二是雙邊的努力:美國將與其他國家分別談判以簽訂雙邊投資條約。第三是片面的努力:美國將獨自循法律途徑,對美商所受不公平侍遇向一般關稅暨貿易協定提出控訴,或引用一九七四年美國貿易法案第三○一條,對其他國家採取報復性措施。
我國與美國雙邊投資活動以往均無重大糾紛案件,但由於美國對華投資已逐漸由出口導向轉為以我國國內市場為導向,而我國政府在保護國內新興產業及其他政策下,乃不得不制定若干限制措施,因此目前已有若干問題存在。如果美國決心貫徹其新投資政策而我國政府不修改外資審議標準,則未來衝突可能更多。
美國政府已就美國食品及化?品廠商在華投資所受部分產品須出口及部分材料須在我國採購等限制提出抗議。另外,美國政府也曾對其航空公司在台所獲取盈餘無法順利匯回美國,以及美國銀行在台業務受到限制等事提出諮商過。現在美國新投資政策已推行,美國政府難免在下回中美貿易談判時再度提出。
我國政策或須調整
美國新投資政策,固有其意義,但各國經濟力量不同,產業結構復異,彼此對「互惠」解釋又不一致,因此談判時將有很大的彈性。我國歷來與美國貿易該判氣氛均甚和諧,只要政府投資政策能適當調整。一方面順應新的趨勢,一方面仍給予國內新興產業適當保護,則未來談判亦應可有圓滿結果。
【1982-03-05/經濟日報/03版/第三版】
1980雷根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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