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06-29 經濟日報】
【美聯社巴黎廿八日電】法國政府今天採取其第一項具體措施,以防止因最近的危機及提高工資而導致的物價過份上漲。
在法定價格公報上所刊佈的一項命令,建立了一項「管制的自由價格」制度。
在這一制度之下,有關業者必須向一個物價評議委員會提出價目表、利潤率和銷售條件。
這一命令為商人與政府之間擬定了一項全國的協定,在這項決定之下商人們可能獲得某種程度的自由,自定價格,但需要得到物價評議委員會的許可。
這一方案是政府限制物價加價政策的一部份,只允許物價在今年內平均漲價百分之三。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