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89年6月27日 星期二

重罰出擊! 投資公司 在劫難逃

重罰出擊! 投資公司 在劫難逃
新銀行法有如寶劍,有賴司法單位加強搜證,才能發揮功能。

【記者黃素娟/台北報導】

銀行法修正草案已進入立法院二讀程序,短期內可望完成三讀。財政部官員說,新銀行法增列第二十九條之一,將使政府取締投資公司,有明確、有力的法律依據。另外,新銀行法對地下投資公司的刑罰罰則也加重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銀行法實施後,縣府主管機關是否會對投資公司主動展開取締行動?行動的時機和策略又如何?

財政部一位主管官員昨天說,他個人對於投資問題的處理方式,認為應該一視同仁,不分投資公司大、小,只要能掌握到充足證據,都應依法辦理。他說,新銀行法實施後,就看司法機關如何「執行」了。

這位熟悉投資公司問題的官員說,到現在為止,行政院或財政部決策官員還沒有對投資公司處理方式下達任何政策性指示。

他說,根據以往處理投資公司的經驗,主管機關遭遇兩項主要難題:第一,不易掌握證據。在投資公司「承平」時期,投資人迴護公司,不願提供有關存款的借據、股票等資料。

第二,掌握到投資公司吸收游資的證據後,礙於現行銀行法規定不明確,移送法院的案子,往往只以違反公司法科以罰金,沒有嚇阻作用。

這位主管官員說,新銀行法通過後,根據第二十九條之一,「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新銀行法又規定,非金融機構收受存款,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財政部官員說,新銀行法通過後,前述第二項問題可解決,但第一項有關「搜證」部分,有賴司法機關徹底偵辦,才能有所進展。


【台北訊】經濟部發言人王建昨日表示,銀行法修正後,違法吸收存款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當前猖獗的投資公司將有遏阻作用。

王建昨日表示,為了解決投資公司的問題,財政部、經濟部以及法務部已成立小組,共同研擬對策,其中最重要的一項工作,是確立投資公司的非法性。

他說,投資公司是否非法吸收存款,依目前法令尚有些學議,銀行法修正後,對非法吸收存款將有明確的定義,投資公司非法性可告確立。

【1989-06-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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