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空地限期使用 北市明天開始實施
台省將自省轄市做起
【台北訊】政府為防止民間財團炒地皮,對台灣都市化地區將分期實施私有
空地限期使用。台北市第一期空地限期使用自
七月一日起實施,限期一年內建築。台灣省將先從省轄市實施,將通知私有空地業主限期二年內建築。
台北市舊市區主要街道兩旁及公共設施完竣可建設發展的土地有四千二百一十四筆,面積一百四十六點三二九九公頃,自七月一日起限期一年建築使用;逾期未建築使用,則按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的空地稅,或是實施照價收買。
台北市地政處表示,這件事,地政處已於今年二月間通知地主,自七月一日起限期建築;地政處將不再公告。
地政處指出,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逾期未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者,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地政處於去年九月間完成一般私有空地調查,在全市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內私有空地共計八千一百四十二聿,面積三百四十一點五五六四公頃。地政處會同有關單位針對台北市建設發展情形作了番分析,決定以溫和漸進方式採分期分區逐年辦理。
列入第一期私有
空地限期建築使用者為舊市區松山、中山、大安、雙園、古亭、建成、延平、大同、龍山、城中十個行政區的主要街道兩側空地,面積共一百四十六公頃。
【1980-06-3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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