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5月2日 星期日

財團等私法人禁止購買耕地

財團等私法人禁止購買耕地
農發條例修正草案 農委會提最新版本 擅自變更土地用途將連續處罰

【1999-05-02/聯合報 記者林如森╱台北報導】

【記者林如森/台北報導】農委會昨天提出最新版本「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報請行政院審查,草案中有三項重大政策改變,包括禁止財團、建設公司等私法人購買耕地,只准許農民團體、農企業、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及自然人可以買賣;為解決農地共有引起的糾紛,新版放寬為修法前共有的土地,不受分割面積下限規定;增訂罰則,凡未經許可擅自變更土地用途者,將連續處罰。

各界所關注的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經農委會審慎評估後,確立「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落實農地農用」原則。農委會主任委員彭作奎昨天表示,開放「農地自由買賣」,不等於「農地自由變更」,在新法中對於變更用途的審核相當嚴格。

為避免農地全面開放自由買賣後,可能引發土地炒作弊端,在新版本中規定禁止私法人買賣重要農地及次要地之耕地,只准自然人、農民團體、農企業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購買。至於保育用地,仍維持只有自然人能夠買賣的規定。

新版草案中,對現已共有耕地的分割不作面積限制,以切實解決農地產權的糾紛;而農地興建農舍問題,新版本仍堅持新購農地不得蓋農舍,以維護農村景觀,政府將對現有鄉村社區辦理農民住宅用地的整體規劃。

至於原已持有的農地或因繼承或因共有耕地經分割而取得的農地,得依下列規定建農舍:一、農舍起造人應為土地所有權人。二、已經興建或曾經申請但未獲准興建農舍的重要、次要農地及保育用地,不論所有權有無異動,不得再申請興建農舍。三、農舍高度、總樓地板面積,並應符合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的土地使用管制及相關建築管理法令規定。

過去農發條例未規定罰則,對於違規者,政府在取締上似有「無法可管」的無力感,在修正草案中已增訂罰則專章,其中規定承受耕地不得擅自變更為非耕地使用,違反規定者,依承受時的公告現值強制收買,承受的耕地閒置不用或擅自變更經營計畫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未改正者得連續處罰。

農委會提報的草案,是立法院上屆會期未審完,依規定退回行政機構,經農委會修改確認後,昨天提報行政院審查,預定送立法院本會期審議。

【1999-05-02/聯合報/01版/】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