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9月17日 星期四

雷伯龍涉及近19億元的股票違約交割


涉及違約交割 若經證實…
老雷 最重面臨七年徒刑

【記者范立達/台北報導】股市傳出大戶雷伯龍涉及近19億元的股票違約交割案。這件事情如果屬實,而且能證明違約交割真的與雷伯龍有關,他可能面臨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重刑。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一款規定,在集中交易市場報價,業經有人承諾接受而不實際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者,可依同法第171條處罰,罰則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按照股市規定,客戶買進股票,必須在第二天下午,至遲第三天上午以前辦理交割完畢,否則即屬於違約交割。違約事實一經造成,不因客戶事後補足交割款而免責。據了解,股市是在10日發生有數名客戶大舉買進股票的情形,11日起連續三天休假,客戶應該最遲在15日上午完成交割,但因沒有完成手續,券商只好在16日申報違約。

目前股市傳言,這次違約交割案是雷伯龍操盤的股票發生周轉不靈,導致無法交割。但由於目前查出的客戶姓名,並不是雷伯龍,因此未來司法機關調查的重點為,違約的客戶是否可能是雷伯龍使用的人頭戶。這正是關係雷伯龍是否涉及刑責的重點。

【1992-09-17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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