薤白

1980年4月25日 星期五

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 市政府將貫徹執行


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 市政府將貫徹執行
並將協助業主解決困難

【台北訊】台北市長李登輝昨日在市議會表示,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為促進土地利用及防止土地投機的重要措施,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均有明文規定,並經行政院及內政部指示應積極辦理,市時當貫徹執行,第一期是將有明顯壟斷情形的私有空地列為實施範圍。

市議員吳玉盛昨天就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問題提出質詢,並提出下列七種情況,提供市長參考:(1)地主與建設公司已簽訂建造合約,但有糾紛,一時不能興建者。(2)已作工廠使用之土地,但其土地建築改良物價值,少於所佔基地申報總也價百分之十者。(3)私有土地中,有部分公、私有畸零地,一時不克建築使用者。(4)產權不清,尤其不能於限建期內辦理繼承者。(5)基地甚廣,但與建築技術規則不合,致一時無法興建使用者。(6)正在申請建造執照中。(7)地主無經濟能力在限建期內建築使用者。

李市長表示:市府辦理私有空地限期建築使用,將完全依照法律規定辦理,對於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自當不予列入。至於不能單獨建築使用反為人非法使用之土地,地政處正個案研究,必要時將成立小組,協助土地所有權人解決困難。

【1980-04-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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