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有空地不依限建築 加倍課稅或照價收購
台北市府昨重申執行決心
【本報訊】台北市政府對於市內私有空地已通知地主,必須限期於明年七月以前建築使用,否則到期將照價收購,或加倍課稅。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處長徐金鐸昨(廿七)日在市議會答覆羅斌議員的質詢,重申市府執行此一規定的決心,以促進台北市土地有效利用,杜絕地主長期控制空地「炒地皮」的弊端。
他說,根據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六條:政府對於私有空地得視建設發展情形,分別劃定區域限期建築、增建、改建或重建,按該宗土地應納地價稅基本稅額加徵二至五倍之空地稅或照價收買。台北市政府絕對遵照規定嚴格貫徹實施。
至於私人空地限期使用認定先後問題,是根據該地主要街道兩旁及公共設施完竣情形分期通知土地所有權人一年內依法限期使用。
據羅斌議員的質詢指出:在台北市第一期實施空地限期使用中;計有四千二百一十四筆土地,共一四六、二三九九公頃,分屬兩百多家公司行號,其中國泰機構佔了八十一筆,面積四.八八三七公頃,公圳農田水利會一九三筆,面積二.九一三三公頃,友邦大飯店十二筆,面積一.一五八二公頃,其後依序為大同公司職工會十一筆,亞洲信託九筆、國聯觀光飯店、新高汽車、建豐工程公司各八筆等地主為最多。這些大財團已往挾其資金雄厚,大炒地皮、私自壟斷土地,投機抬價,獲取暴利不僅違背了國父倡導平均地權的原則,更有害都市正常發展。
【1980-03-28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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